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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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小餐饮准入条件和标准 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无证小餐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继续巩固和执行原有的许可标准。现阶段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食品安全隐患较小的小餐饮单位,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采取“宽进严管”的监管模式,结合实际,明确小餐饮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突出关键许可项目,促使其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小餐饮店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和巡查次数,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证明的具体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若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由村居出具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证明;登记主体为企业法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证明。 三、民办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办理 (一)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和托幼机构,凭《办学许可证》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和托幼机构,凭市教育局颁发的同意筹建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和托幼机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现场查验审核后,由市教育局将可以颁发办学许可证(临时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和托幼机构名单函告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名单内的民办学校和托幼机构依法先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其他业态食品许可事项 (一)经营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类食品的,不分市场及商场内外,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现场制售挂面的,以及沿街店面经营炒瓜子、花生、糖炒栗子等炒货类食品的,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从事非定型包装凉茶制售的凉茶店,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但市市场监管局要制定监管办法,加强监管。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年。 附件: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证明 2.乐清市小餐饮许可审查规定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附件1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证明
兹有房屋,坐落于 ,房产权属属于 所有,现租赁给 作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乐清市小餐饮许可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精减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便民高效理念,规范乐清市小餐饮管理,保障市民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小餐饮为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包括餐饮连锁企业(集团)门店或者区域餐饮品牌加盟店、食堂、集体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小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的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乐清市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四条 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五条 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小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距离鲜活畜禽及宰杀点25米以上; (二)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专间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食品处理区原则上应设置在室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粗加工、餐用具清洗设在室外,但应有遮盖棚; (三)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应当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四)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硬化平整、不渗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有1.5m以上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烹调(蒸煮、烘烤、烧制)场所应当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排油烟机或者换气扇);设有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防蝇纱网或者空气幕;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储存加工设备、工具、容器以及密闭化废弃物容器和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接触食品的设施、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其中冷藏、冷冻柜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六)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水池,至少设置原料清洗池和餐饮具清洗池各1个,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但原料全部为半成品加工配送的可以不设置原料清洗池; (七)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使用消毒柜消毒的,消毒柜可以同时做保洁柜使用;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当专设餐饮具消毒水池,并使用符合要求的餐具消毒剂,消毒液的浓度和浸泡时间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冲洗干净;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提供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 (八)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配有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间内设置清洗消毒设施和挂衣钩;快餐店应当设置备餐间,无法设置备餐间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保温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 (九)食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第六条 小餐饮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小餐饮备案管理档案,变更、撤销、日常监管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