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中雁荡山招徕游客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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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下属各事业单位,各旅游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及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乐清市中雁荡山招徕游客奖励办法》,以有效拓展中雁荡山客源市场。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2015年6月26日 乐清市中雁荡山招徕游客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 雁荡山管委会关于加快旅游名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4〕96号)文件精神,加大对中雁荡山景区的宣传促销力度,充分调动旅游组织者的积极性,有效拓展中雁荡山景区国内外客源市场,促进乐清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组织游客到中雁荡山旅游的并持有法定资质的国内外旅游公司、旅行社和旅游集散中心。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旅行社招徕境外游客奖励 对招徕境外游客10人以上来中雁荡山旅游,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并在乐清市区住宿一晚的,给予地接和组团旅行社每人20元的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大型旅游团队奖励 一次性组织200-299人、300人以上的大型汽车团队来中雁荡山旅游,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的,分别给予旅行社3000、6000元的奖励。已享受特殊政策的除外。 (一)、(二)项中涉及团队奖励的人数不重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 (三)旅行社组团和地接总量奖励 1.乐清市外旅行社招徕游客到中雁荡山旅游,一次性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全年累计达到500-1000人、1001-2000人、2001-5000人、5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3元/人、6元/人、8元/人、10元/人的奖励。年总送客量达到2000人以上的前3名分别再给予3万、2万、1万元的奖励。 2.乐清本地旅行社承接团队到中雁荡山旅游,一次性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全年累计达到1000人以上的前三名,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单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要求 1、对组织大型团队、入境旅游团队来中雁荡山旅游的,申请社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场开发科报送双方合作协议或者团队传真确认单、行程表、游客名单等资料,并于行程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住宿和门票的结算凭证等。 2、乐清市外旅行社组团到中雁荡山旅游,行程结束后,填写《中雁荡山旅游团队接待单》,一团一单,并在每月5日前向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场开发科报送,作为年终奖励兑现的依据;乐清本地旅行社于行程结束后直接登陆温州旅游地接统计系统进行填报。 (二)审核和检查。 1.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成立奖励评审组,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进行原件资料的现场抽样检查和对旅行社的实地检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实施表彰奖励。 2.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及今后2年(即连续3年)的评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3.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评奖资格。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