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 2015年 7月 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6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