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6-26 00:00:00
发文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 2015年 7月 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6月 12日
财税〔 2015〕 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 2015年 7月 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6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