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目录作为政策信息指南,供全市农业农村相关人员参考。项目管理政策以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粮食生产发展

1、一个农户(或开展稻麦生产全程统一服务的村级经济合作社)一季连片种植50亩以上早稻、晚稻、单季稻、大小麦,每亩补贴200元。

2、连片种植50亩以上的油菜基地,每亩补贴50元。

3、对为散户提供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等服务,一年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奖励1万元。

4、旱粮基地补贴政策:(1)在省、市、县(市)农业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冬闲水田和旱地连片100亩以上)内,对种植大豆、马铃薯、蚕豌豆、杂豆、高粱、荞麦、番薯和玉米等旱粮作物的种植者,由省财政给予每亩补助125元。(2)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100亩以上的种植者,由省财政给予每亩补助20元。(3)市财政对连片种植50亩以上的马铃薯、番薯、玉米、大豆、杂豆等旱粮基地,每亩补助80元;对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蚕豌豆、绿肥,每亩补助20元。

5、粮食高产创建奖励:水稻单产创全省最高的,奖励5万元,创温州市最高的,奖励1万元。

6、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政策:水稻的保险金额为每亩750元,保费为每亩45元,大小麦的保险金额为每亩450元,保费为每亩22.5元。农户参保的,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

7、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政策: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进行贷款贴息。

8、早稻谷订单奖励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早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每50公斤订单奖励3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240元;一般农户每50公斤订单奖励2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60元。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今年早稻谷(三等质量标准)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35元。

二、农业“两区”建设

1、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年度计划的,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亩均投资一般不高于2000元(含上级补助),农田质量提升、三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创新、农机具配套等建设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照《乐清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乐政办函〔2012〕73号)执行。

2、现代农业综合区建设

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考核验收必需的建设内容,由实施单位(镇政府或生产主体)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市农业“两区”办、财政局比照相关政策核定补助金额,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亩均投资不高于2000元的全额补助(含上级补助)。

列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计划(上级考核),其建设内容经农业局立项确认,基础设施投入补助30%,单个园区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

1.补助对象: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建或者扩建的规模化种植基地,包括蔬菜、中药材、水果、茶叶四个产业。

2、补助标准:

(1)中药材

对新建种植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其钢架大棚 、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种植品种优质、高产,适合市场需求的,每亩最高补助0.5万元。

新增原生态种植(活立木种植、立体栽培)铁皮石斛基地,面积按成年苗1.5万株或驯化苗2.5万株折算为1亩。其折算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最高补助0.5万元。

支持铁皮石斛初加工、深加工。在铁皮石斛种植规划区内,建设年储藏能力100吨以上的铁皮石斛专用冷藏库,对冷藏设施、检测和加工设备设施,给予投入总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上级补助)。

(2)蔬菜

对新建大棚和避雨设施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补助。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9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9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2000元。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对钢管大棚内新建的喷滴灌设施,每亩补500元。

(3)水果

新种果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杂草清除,实行精细化管理,种植基地通机耕路,每亩补助600元(不含新造地已补项目)。

新建大棚和避雨设施建设:对新建大棚和避雨设施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补助。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90厘米以内的,每亩最高补助4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90厘米以内的,每亩最高补助2000元;钢管+水泥柱+钢丝结构(包括连栋大棚),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拱杆间距1.0米以内(包括1.0米),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2000元;毛竹片+水泥柱+钢丝大棚、避雨大棚:棚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1500元。

(4)茶叶

新种茶园连片面积3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实行精细化管理,每亩补助1000元(不含新造地已补项目)。

3、补助要求:

(1)符合《乐清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与《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引导、鼓励的种植区内种植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立项。在粮食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或搭建大棚不予立项。

(2)规模化种植基地是指新旧种植基地基本连片,总面积在150亩以上(铁皮石斛50亩以上,蔬菜100亩以上)的农业种植基地。

(3)要求全面实行无公害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完整。

(4)项目采用格式文本申报,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批,先审核立项批准后建设。

(5)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扶持,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优先配套,并比照本市补助标准提高30%以内。

四、土地流转(承包土地确权登记)补助政策

1、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流转手续规范、提供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交易流转的凭证、连片流转土地在20亩以上且期限达到5年的,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奖励。

2.对开展确权登记的镇街道,按已完成的村数和平均每村3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助到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统筹进行支配。

五、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奖励政策

1.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奖励政策。合作社实施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成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主要内容的“五化”建设。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每家奖励1.5万元。每年评选15家左右,每三年复评一次。

2. 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奖励政策。家庭农场实施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高效化为主要内容的“五化”建设,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每家奖励1万元。每年评选20家左右。每两年复评一次。

3.市级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扶持政策:对新建的农业产业协会,每家奖励2万元。对运作规范、活动正常并在发展产业上成绩显著的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每家补助3-5万元。对农业产业协会承办全国、全省性会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4.农村资金互助会奖励政策。新建农村资金互助会,符合《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以奖代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条件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鼓励农业争先创优活动,全市评选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域外农业典型示范户、农副产品购销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点和高效生态农业示范户各10户,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5万元、0.5万元、0.5万元、0.5万元、0.5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省级名牌农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乐清市名牌产品称号或相同级别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序列不同级别的品牌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参加由上级政府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及专业行业展销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7.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称号的,奖励1.5万元,有效期内每年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奖励2万元,有效期内每年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获得国家级农产品地理保护标志产品、国家级道地农产品认证、国家级农产品标准化、国家级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农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每个标准(规范)补助3万元,补助对象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按标准化生产并获得保健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材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良种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支持农产品配送中心、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配送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列为市政府扶持对象,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本市设立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以销售本地农产品为主,展示展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经农业局核准,在本市创办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以销售本地农产品为主,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本级农业龙头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开网店,销售自己的品牌农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收购、加工本地特色农产品。对农产品(除水产品外)年收购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年度实缴地方税收达到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水产加工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六、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扶持政策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结合我市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有助于落实我市农业规划。项目经立项→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后,按项目的大小及完成质量评定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助,重点项目的补助标准为5-10万元,一般项目1-3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引进、新品种繁育、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示范、当地优良品种的保护、农作制度创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开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七、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政策

畜牧业排泄物利用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列入省级项目的工程包括“三沼”利用工程(包括沼气、沼液输送管道、储液池和辅助设备)市财政按核定工程总造价的80%给予补助(含省补助),列入市本级的项目按造价70%给予补助。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对经申报立项的项目,验收后给予补助。

八、农业机械补助政策

1、农业机械补助(含设施大棚补贴):享受补助的农业机械为2015年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范围内。补助对象、具体补贴额度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省、市补贴资金,省与市财政按4:6比例承担。其中本市级配套资金于次年机具通过验收后下达。

2、农业机械报废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市农机管理总站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按规定实施报废以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补偿标准执行。

3、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市农机管理总站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报废旧机并换购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下达的文件执行。

4、农机安全生产示范建设补助:农机安全生产示范点建设,按温州市农业局的标准验收和补助。本市配套资金每个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以奖代补1万元。

九、畜牧业扶持政策

(一)畜禽种子种苗工程

1、鼓励开展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特色品种开发利用

支持创建虹桥猪、磐石灰鹅地方品种“保种场”,开展选种选育、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项目选种选育成功后,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

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引入优良种畜禽

经申报、审核同意,畜牧专业合作社、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父母代种猪、种羊等,用于商品生产,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引进高产青年黑白花奶牛用于商品生产,除上级补助外,每头再给予补助1000元。

4、奶牛和能繁母猪人工授精

养殖场(户)使用经畜牧部门认定的供精中心(站)、种畜场(或本场的种畜)提供的冻精(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实行人工授精的奶牛,每头份冻精给予补助50元(含上级补助);母猪每头份精液给予补助10元(含上级补助)。

5、能繁母猪和后备奶牛

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若当年上级无此项扶持政策,则不予执行。

(二)畜禽业转型升级

1、畜禽养殖场改扩建和设施化改造项目

现有畜禽养殖场(户),不在禁养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的,对栏舍、设施设备构建、排泄物处理等进行改造,积极改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并在关键技术应用、疫病防控、产地检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养殖档案建设和提高养殖场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核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后,按项目核定建设内容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

2、生态化、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对规模达II级以上(蛋鸭旱养项目存栏规模达3000羽以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蛋鸭旱养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同意),经申报立项,按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2〕6号)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建设内容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蛋鸭旱养项目限额20万元)。补助环节为养殖场或小区的标准栏舍、设施设备、粪污处理、防疫设施设备等建设。

3、畜禽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企业开办畜产品品牌直销门店或实现“农超对接”,自主经营本地畜产品的,每家门店或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上级补助)。

4、奶牛养殖场(户)或专业合作社自行建立冷链设施设备的,按核定设施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1.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排泄物处理收集系统,沼液肥运输车辆或有机肥、沼液肥加工等设施设备。项目经申报立项、考核验收达标的,按核定造价给予70%补助。

2、对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按30元/吨、规模畜禽养殖场按20元/吨的标准,分别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四)动物防疫及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对镇(街道)、养殖场户等相关单位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和疫情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预防性扑杀等动物防疫补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对为配合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造的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核定投资额80%给予补助。

十、林业扶持政策

(一)森林抚育。

1、迹地更新、人工造林每亩补助300元以内,种植毛竹、经济林、木本油料、木本药材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种子点播每亩补助100元(按批准的造林设计方案造林)。

2、幼林抚育每亩补助150元,实施区域由市林业局统筹安排,重点在重要通道沿线、公益林区、坟山区。

3、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采取抢救、治理、复壮措施的,按工程量的大小给予5000元以内的补助。

(二)森林防火。

1、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每公里补助1万元,生物防火带抚育每公里补助1万元(当年不补,第二至六年每年各补0.2万元);防火隔离带建设每公里补助0.5万元,防火隔离带维护每公里补助0.35万元。

十一、海洋与渔业扶持政策

(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1、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项目。单个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不少于30万元,其中工厂化养殖必须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备、设施,否则不予扶持。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的20-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建筑物建设的,必须提供用地审批手续)。

2、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新产品开发、技改主要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建)、设备购置。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稻田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要求连片面积10亩以上,渔坑面积不少于稻田面积3%-5%,渔坑深度为0.8-1.0米,渔沟深为0.3-0.5米,田埂需要硬化,田埂高度为0.3-0.5米。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60-70%给予补助。

4、浅(近)海贝藻养殖为主的碳汇渔业项目。要求连片50亩以上、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上;采用筏架式或延绳式养殖模式。补助标准:按核定设施造价的25-30%给予补助。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

1、渔业标准化建设。支持渔业生产单位推广实施国家、行业或地方性标准。具体养殖规模符合要求:陆基水产品集约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浅海滩涂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网箱养殖水体5000立方以上;技术推广要求:示范产品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生产技术标准模式图,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三项记录”档案齐备;单个项目验收合格后奖励3万元。验收标准详见乐清市渔业标准化推广项目评估验收评定表。

2、渔业科技建设。经海洋与渔业局同意立项,渔业养殖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的科学试验,温州市级以上专家验收通过,单个项目奖励3万元。

3、水产优质种苗。当年认定为“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苗种繁育场开展贝类优良品种培育、筛选工作,经农业部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定,单个项目奖励10万元。

4、渔业品牌建设。渔业专业合作社从事滩涂养殖500亩以上,2015年后注册商标,统一品牌销售养殖产品或初加工产品占社员产品总量的60%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养殖三项记录、资金往来凭证、财务会计记录凭证等资料规范齐全;一次性奖励合作社5万元。

5、电子商务建设。经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开展网店销售自己品牌的水产养殖、加工单位,奖励2万元;由5家以上渔业企业联合组建水产品网站,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水产品“三品”认证。对首次获得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称号的单位,一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个以上产品的,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但对认证面积超过1000亩的,每个单位可奖励6-7万元。

7、渔民转产转业。从事传统捕捞作业,在一打三整治活动中主动登记并上缴渔船,由政府集中处置的本市“三无”渔船船主,转产到其他行业,参加技能培训的,凭培训机构的发票、结业证书等证明资料,给予培训费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千元;符合渔业生产发展补助政策的,按最高比例给予补助。

十二、水利工程建设补助政策

(一)海塘、水闸工程:

非市直管标准海塘、水闸工程维修,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二)水库、山塘工程:

1、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包括配建防汛抢险道路工程或列入市“强塘固房”工程实施计划的山塘除险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山塘除险工程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上,市财政补助9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下,市财政补助80%。

2、新建水库、山塘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3、水库和山塘清淤、维修、养护: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

4、病险山塘拆扩建工程:病险山塘按原规模拆建的,按除险标准补助;扩建的,分两部分计算市财政补助,A(核定决算造价×原山塘总库容/新山塘总库容)部分参照山塘除险加固补助标准补助、B(核定决算造价×总库容扩容/新山塘总库容)部分参照新建山塘补助标准补助。

(三)防洪堤工程:

山区性河道宽度15米以上或县级及县级以上山区性河道防洪堤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防洪堤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

(四)平原河道整治工程:

1、河道护岸:

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护岸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河道护岸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2、河道疏浚:

乐成、城东、城南、盐盘等四街道以街道办事处为业主的项目,按核定决算市财政补助90%。其他项目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补助8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补助70%。

3、沿河砼路面:

(1)因施工原因造成沿河原砼路面损坏的,砼路面修复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

(2)新建沿河砼路面,砼路面宽≤3米的,砼路面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中,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砼路面宽3米的,超出3米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4、沿河护栏:

河道整治工程中,沿河护栏造价≤150元/米,按实列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护栏造价150元/米,按150元/米计入决算造价,超出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5、拓宽水域用地:

占补平衡后累计净增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含200 平方米)工程项目,按净增实际面积,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全额给予补助。

6、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整治工程中建筑物拆除: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整治工程中,护岸挡墙施工开挖线范围内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补偿费用,参照市政府有关房屋拆迁规定,将其费用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中,按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

7、卡口整治:

列为市河道卡口整治项目,对加快行洪排涝起重要作用的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

(五)百里河道整治工程

金溪、银溪、乐琯运河、东干河、龙岐河、白慎河六条河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政策按核定决算造价补助如下:

1、河道护岸:乐成街道、城南街道为业主的项目,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100 %;北白象镇、虹桥镇、淡溪镇、白石街道为业主的项目,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柳市镇为业主的项目,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2、沿河砼路面:

(1)因施工原因造成沿河原砼路面损坏的,砼路面修复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

(2)新建沿河砼路面,砼路面宽≤3米的,砼路面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中,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砼路面宽3米的,超出3米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3、沿河护栏:

河道整治工程中,沿河护栏造价≤230元/米,按实列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护栏造价230元/米,按230元/米计入决算造价,超出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4、拓宽水域用地及建筑物拆除:占补平衡后累计净增水域面积200平米以上的(含2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按净增实际面积,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在护岸挡墙施工开挖线范围内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补偿费用,参照市政府有关房屋拆迁规定,将其费用列入该工程造价中,按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5、卡口整治。列为百里河道卡口整治项目,对加快行洪排涝起重要作用的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

(六)阻水农桥拆建:

1、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严重阻水农桥(现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的60%)拆建,按桥梁跨径长度×桥宽(限制补助最大桥宽为8米),每平方米补助3000元;一般阻水农桥(现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的60%)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宽(限制补助最大桥宽为8米),每平方米补助3000元。

2、其他河道阻水农桥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宽(限制补助最大桥宽为8米),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

(七)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列入粮食功能区等建设项目除外)。

(八)水乡文化提升工程:

列入温州市创建水文化特色宜居社区、村(居)、生态文化园示范项目,山老区其水利工程(含生态景观)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九)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十)水利工程抢险、节水型改造项目:由市政府另定。

十三、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每人每天补助50 元,绿色证书培训补助400 元/证。职业技能初级证书培训每人补助350 元,中级证书补助550 元,高级证书补助800 元。

(二)转移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标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三)成人学历教育培训:依托浙江大学、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培训,拿到毕业证书的每人补助学费4000元。

十四、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政策

(一)星级户(点)评定补助:一、二星级经营户(点)由乐清市评定,一般在每年在5 、6 月份,一星每户(点)补助5000 元,二星每户(点)补助10000 元;三、四、五星级经营户(点)由温州市、省评定,一般在每年下半年,三、四、五星级户(点)补助分别为2 万元、3 万元、5 万元。

(二)乐清市级精品项目补助:年初申报,申报对象为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每镇街申报最多2家,且不能连续申报。精品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必须在20万元以上,一般每年项目总数不超过5家,经验收合格后每家经营户(点)补助5-20万元。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造价一般控制在110万元以内。水稻田改造的,市财政按核定造价的80%以内补助,园地、山地开发改造的,市财政按核定造价的60%以内补助。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控制在20-100万元,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财政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