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月20日2014年 第6号 (总第381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3)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
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4]2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达成的人民币利率互换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按要求进行集中清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提供集中清算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是指市场参与者将其达成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CCP)承继交易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按照多边净额方式计算市场参与者在相同结算日的利息净额,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保证合约履行、完成利息净额结算的处理过程。
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确认。
二、市场参与者参加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协议》。
由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适用市场参与者与上海清算所签订的《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协议》。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海清算所应开始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的集中清算服务。
自2014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之间新达成的,以FR007、Shibor_ON和Shibor_3M为参考利率的,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凡参与主体、合约要素符合上海清算所有关规定的,均应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不能进行集中清算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
四、上海清算所应从制度、人员、系统等多方面入手,建立严格的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制订集中清算业务参与者标准,建立参与者信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
建立保证金、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测算集中清算参与者头寸的盯市价值和风险敞口,定期开展回归测试和压力测试;
建立集中清算业务参与者违约处理机制,落实银行授信等流动性支持措施,确保清算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五、市场参与者因参与集中清算业务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的保证金、清算基金等,属于所提交的机构所有,应仅用于履行集中清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其违约处理。
上海清算所应将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参与机构提交的保证金、清算基金与自有资产相隔离,严禁挪作他用。
六、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参与机构应确保相应的资金账户有足够余额用于资金结算和保证金结算。
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或保证金只能用于该笔结算,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七、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规定的合格中央对手方的标准,对上海清算所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成员应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对由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按照合格中央对手方标准计算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八、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应加强协调配合,分别做好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相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九、上海清算所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提供其辖区内机构参与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的有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机构参与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日常管理。
十、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的交易、清算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敞口情况、交易活跃程度、定价机制完善情况、标准化程度及指定集中清算机构的准备充分性等情况,决定其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集中清算的类别及具体品种。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按标准化机构编码
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银发[201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实施《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银发[2010]175号文印发),人民银行决定对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接口进行调整,全面实行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接口调整内容
标准化机构编码为人民银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编码,长度为14位。各数据报送机构应在现行数据接口文件中增加标准化机构编码信息,实现按照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数据接口规范见附件。
二、实施进度
自2014年7月上报2014年6月份数据起,统计数据集中系统开始双轨并行,双轨并行结束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自2014年12月1日采集11月30日数据起,统计系统将不再接收老数据接口文件。统计数据集中系统双轨运行期间,金融机构只需按照一种数据接口规范报送统计数据。
请各数据报送机构于2014年5月31日前确定各自的接口文件测试和正式报送的时间安排,并报送给负责采集本机构数据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
三、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在测试、验收前完成机构编码信息核对工作,确保机构编码信息准确完整。金融机构应指定内部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化机构编码日常更新和管理工作,当机构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获得反馈通知后,再与本机构统计部门沟通编码变更相关信息,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统计部门。金融机构应及时开展自身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力争尽早按新接口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集中系统双轨运行期间,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新数据接口的测试、验收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小金融机构新数据接口的测试、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的金融机构经负责验收工作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批准,不再使用老数据接口报送数据。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2010]264号)废止。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附件: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文件接口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
文件接口规范
一、前言
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文件接口和编码规范规定了各报数机构向人民银行上报数据过程中所用到的数据文件名称的组成规则和文件内容格式的定义。本规范在现行系统接口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化机构编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适用于所有向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金融统计数据的报数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二、通用要求
(一)时间参数。
除有特殊说明外,日期统一用8位字符表述,前4位表示年份,第5、6位表示月份,后两位表示日期,例如“20060101”表示2006年1月1日。
旬度日期仅包括上旬或中旬,如××××××10或××××××20。
月度、季度日期均为月末、季末日期,结转月季报作为特定日期约定为××××0101。
(二)英文字母。
除表单代码、报表代码和时间序列指标代码的第1位规定为大写英文字母外,其他所有系统中需要用到的字母均为小写字母,且不可使用字母“o、l”,以防与数字“0,1”混淆。
(三)报送数据的单位。
各机构报送的数据,其单位大部分为金额单位,但是也存在部分数据,其单位不是金额单位,例如分支机构数,员工人数等。金额的单位可以在报送的头文件中指定,例如元、万元、亿元等,数据文件中金额数据的单位与头文件中指定的相匹配。其余数据的单位为单个量词,不随头文件中的金额单位变化,例如“家”、“个”等。即指标名为员工个数、机构数等,如果数据为100,即表示100个人,100家机构等。
三、接口要求
通讯接口文件是指数据报送机构向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和文字材料使用的文件,主要针对A、B类表单。报送文件采用长文件名,分为头文件(I文件)、数据文件(J文件)和数据说明文件(D文件),其中I、J文件为不带格式的纯文本文件,数据说明文件是对本期数据的说明,格式为TXT文件。数据说明文件不是必须上报的,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报送,头文件和数据文件必须同时上报。
(一)通讯接口文件。
报送文件命名方法及文件格式如下:
1.主文件名(共24位,不区分大小写)。
头文件名、数据文件名和说明文件
1 代号(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值型统计指标数据-B)
2 标志位(头文件:I;数据文件:J;数据说明文件:D)
3-6 机构类代码
7-13 地区代码
14-21 年(4位),月(2位,01、02…11、12月),日(2位)
22 频度
23 批次
24 顺序号(文件名的顺序码没有特别的含义,主要为区分多次报送而设置,也可以在数据修改阶段,用于对不同时间报送的数据进行区分)
2.扩展名。
.DAT 数据文件
.IDX 头文件
.TXT 数据说明文件
例:2006/3/31工行全国月报
AI301***********60331411.IDX
AJ301***********60331411.DAT
AD301***********60331411.TXT
3.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内容的要求如下:
头文件和数据文件通过关键字代码关联,减少数据文件冗余量。
各个字段之间用一个“|” 隔开,各个字段值中不能包含 “|”。
对于数值类型的数据前面不要添加前导符(不需要添加0)。
文件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1)头文件。
字段1 关键字代码 6位
字段2 表单代码 5位
字段3 机构类代码 4位
字段4 地区代码 7位
字段5 数据属性 1位[AB类表单为数据属性,对CD类表单,此处是列号]
字段6 币种 7位
字段7 单位 1位
字段8 业务数据标志 1位
字段9 数值型类型 1位(值为“1”)
字段10 标准化机构编码 14位
注:关键字代码,用于连接头文件和数据文件,唯一识别各批数据,减少数据文件的冗余量。字段8“业务数据标志”,共有“0”、“1”两种取值,“0”表示有业务但本期没有数据发生,“1”表示有业务有数据。在有业务但没发生数据的时候,I文件里有索引值,但J文件中并没有相应的数据与之对应。字段10“标准化机构编码”为人民银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编码。
对于指标化表单:一个表单实际上是一张二维表,其结构为:
〖2〗人民币 外币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发生额
一年期贷款
在上报文件中将这个二维表拆分成一维的表, I 文件中表示为:
关键字| 表单码|机构类码|地区码|数据属性码|币种码|单位|业务数据标志|数值类型标志|标准化机构编码
I00001|表单码|机构类码|地区码|数据属性码|人民币|1|1|1|标准化机构编码
I00002|表单码|机构类码|地区码|数据属性码|人民币|0|1|1|标准化机构编码
I00003|表单码|机构类码|地区码|数据属性码|外币 |1|0|1|标准化机构编码
I00004|表单码|机构类码|地区码|数据属性码|外币 |0|0|1|标准化机构编码
(2)数据文件。
对于不同业务类数据的报送,使用相同的文件格式。
字段1 关键字代码 6位,与头文件关键字代码对应
字段2 指标代码 5位[对CD类表单,此处是行号]
字段3 数据值 可识别小数点和负号
J文件的内部格式描述如下:
内部格式分3列,一列是关键字,一列是指标代码,一列是数据。
例:2006/3/31工行全国月报
头(I)文件内容:
I00001|A1001|3010|0000000|1|1560001|1|1|1|C1010211000012|
I00002|A1001|3010|0000000|1|1560001|1|0|1|C1010211000012|
I00003|A1001|3010|0000000|1|8400001|1|1|1|C1010211000012|
I00004|A1001|3010|0000000|1|8400001|1|0|1|C1010211000012|
数据(J)文件内容:
I00001|00001|123.45
I00001|10001|123.45
I00003|00001|234.56
I00003|10001|234.56
(3) 数据说明文件。
数据说明文件的格式为:
第一段为“标题”。
第二段及以下为“说明内容”。“说明内容”主要为该批报送的I、J文件中数据变动的解释。
文件内容按照下述格式:分若干段,第一段中,第一行用中括号标出内容所属地区,如 全国为“[0000000 全国]”,以下为对于全国(全部)数据的汇总说明;第二段中,第一行用中括号标出内容所属地区,如河南为“[4100000河南]”,以下为对于河南省数据的说明;还可附加河南省开封市的说明等。其他地区说明以此类推。各地区说明根据情况可有可无。
例:
2006年4月份中国工商银行数据说明
[0000000 全国]
“××××××××××××××××××××××××××××(对全国工行的数据汇总说明)”
[4100000 河南]
“××××××××××××××××××××××××××××(对河南省工行的数据说明)”
[4102000 开封]
“××××××××××××××××××××××××××××(对河南省开封市工行的数据说明)”
[3200000 江苏]
“××××××××××××××××××××××××××××(对江苏省工行的数据说明)”
接口规范调整变动对照表如下:
接口规范调整变动对照表
接口文件 现行接口 标准化机构编码的接口
主文件名 第1位:代号A 第1位:代号 B
头文件 新增字段10:14位标准化机构编码
数据文件 不变
数据说明文件 不变
注:现行接口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9号)规定的接口规范。本对照表为现行接口按照标准化机构编码接口要求调整变动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
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4]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 务 部
国税总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2月7日
附件
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近年来,青岛市在发展财富管理方面不断进行探索。财富管理机构以客户的财富和财富相关事务为对象,提供资产配置、咨询规划、代理服务等多种服务,在帮助客户降低风险、实现财富保值增值、提高生活品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财富管理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青岛市在财富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快推进财富管理发展,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金融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财富管理对服务实体经济、提升金融服务、提高居民收入、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通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先易后难、有序实施,重大突破事项坚持“一事一报”原则,稳步推进试点。
全面发展,重点突破。全面发展财富管理及相关实体产业,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围绕财富管理发展的重点领域积极稳妥推进试点。
发挥优势,探索创新。充分发挥青岛市自然环境和经济金融综合优势,借鉴国际财富管理实践经验,立足本地,积极探索,鼓励创新。
深化改革,控制风险。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金融要素合理聚集;积极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作用,完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加快金融改革创新,不断加强财富管理组织体系、市场体系、业务体系、环境体系、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财富管理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探索形成财富管理发展的新模式和新途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体系,力争将青岛建设成为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中心城市。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培育多元化财富管理机构。
探索组建专业化财富管理机构。培育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机构,打造财富管理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增资、重组等方式,壮大地方法人银行实力,鼓励开展专业化财富管理业务创新。依法合规开展跨行业财富管理业务,分散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
吸引和聚集各类财富管理机构。支持国内外银行机构依法试点设立基金公司,支持引进和设立私人银行服务机构。积极引进财富管理总部、第三方理财机构、金融顾问公司、私募基金机构等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财富管理机构体系建设,探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
构建财富管理高端中介服务体系和行业自律组织体系。积极培育和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资金和保险经纪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信用评级业,积极培育民族品牌信用评级机构。支持成立全国性和地区性财富管理社会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等作用。
(二)大力发展多功能财富管理市场。
培育财富管理专业市场。有效提高财富管理类产品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研究探索理财产品专业交易机制,提高理财产品流动性。依法合规组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促进社会财富与中小企业股权投融资对接。依法合规探索设立贵金属交易市场。促进财富管理与高端消费品市场互动发展。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培育高端消费品和收藏品交易市场。
提升专业化财富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引导私人财富通过股票、债券市场等渠道进入实体经济,提高居民运用金融市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能力。积极探索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财富管理业务。按国家统一规定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稳妥高效保证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创新适合投资的养老保障类金融产品,通过金融市场加强对保险资金的管理。
(三)推动财富管理相关金融改革创新。
推动财富管理监管改革。改革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探索对财富管理进行综合性金融监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财富管理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定制化、个性化产品,创新发展结构化产品,满足不同理财需求。探索开展跨境财富管理业务,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财富管理中的使用,开展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试点。
支持金融机构改革财富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财富管理改革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实现经营模式转型升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
(四)提高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围绕实体经济开展财富管理。鼓励和引导居民财富通过债权、股权等投资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小微企业、“三农”、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探索通过创新金融产品聚集居民财富,多渠道解决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发展财富管理相关产业,促进养老、养生、旅游、教育、医疗、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开展多层次财富管理服务。引导财富管理机构开展个性化服务,提供差异化理财产品和财富管理服务。加强财富管理与慈善公益事业互动发展,支持慈善公益活动,完善慈善公益基金运作管理,探索公益信托,促进社会财富合理分配。
(五)切实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水平。
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监管约束,加强市场规范和投资者保护,提升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投资信誉度。建立健全法律维权机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完善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和当地司法机关组成的财富管理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形成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和完善财富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全面提高财富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完善财富管理客户信息征集和保护机制,依法探索在青岛市范围内对财富管理客户信息查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财富管理服务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六)不断优化财富管理发展环境。
完善配套建设。推进金融聚集区建设,为财富管理机构聚集提供良好基础设施和配套环境。完善地方扶持财富管理发展奖励政策,建立地方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财富管理发展机制。
培养专业人才。推动各类高端财富管理人才培训机构聚集发展,建立国际通行的财富管理人才考核评价认证体系。建设金融人才市场。加大对财富管理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
探索建立财富管理业务统计体系。鼓励研究机构发布财富管理发展报告及相关指数,加强财富管理行业数据分析和信息监测。与财富管理研究机构联合开展课题研究。
深化国际合作。加强对外交流,开展财富管理国际合作,拓展境外市场。推进人民币对韩元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进一步落实中韩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山东省和青岛市要高度重视,设立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步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指导协调。人民银行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加强与山东省、青岛市的沟通,指导青岛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大政策支持。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对纳入金融改革总体方案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青岛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4]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扎实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二、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农业现代化经营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六、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主动参与制定辖区试点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七、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鼓励各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一步丰富村组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种类。完善农村支付服务政策扶持体系。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
八、切实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整治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作为国有商业银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特殊优势,创新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探索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大对“三农”金融业务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不断丰富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重点省份的县(市),提供“一对一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九、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综合考虑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参数,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县域资金投入,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要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通过支农再贷款额度在地区间的调剂,不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十、创新信贷政策实施方式。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涉农信贷政策产品化,力争做到“一行一品”,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能力。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评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一、拓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对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企业化经营标准、满足规范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可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三农”贷款,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后续监督管理,有效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来源。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二、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在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拿出专项额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农村集体资产有序流转的风险防范和保障制度。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统计监测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政策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各经办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统计分析,按户、按金融机构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季度统计报告,动态跟踪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形势、供需情况、市场价格变化,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落实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