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对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息服务,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和农村地区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信用信息作用,发展金融普惠,改善信用环境,支持有信用、有市场的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融资发展,对于带动就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以信用信息服务为基础,以支持融资、培育信用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完善信用评级(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各方共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可持续机制,发现和增进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用价值,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和改善“三农”金融服务。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市场参与。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建立健全政策与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市场机构积极参与。

(二)人行推动,多方支持。加强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加强宣传,争取各方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结合地方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坚持从易到难、由点及面,不断总结,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逐步推广。

(四)积极创新,务求实效。实事求是,积极创新,探索合适的工作方法与途径;构建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务求实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

信用信息征集是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采取多种方式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

优化小微企业、农户信息采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息记录;根据《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银办发[2013]62号文印发),结合当地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特点和信息分布情况,确定采集指标体系;完善信息征集机制,采取数据报送、直接征集、信息系统联网共享等多种方式征集信息。

加快电子化档案建设。按照以用促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多渠道、多方式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和建立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用档案,实现信息的持续更新,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发挥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力量,以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适合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

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分)。鼓励评级机构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评级方法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推动评级机构为小微企业评定信用等级。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以市场化需求为导向,利用小微企业数据库,建立符合当地小微企业特点的评分体系,持续推进小微企业信用评分。

持续推进农村地区信用评定。依托农户信息征集体系,推动建立包括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的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健全适合当地特点的指标体系和信用评定制度,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

(三)健全信息通报与应用制度。

建立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社会的信息服务。

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服务。从金融机构需求出发,通过在线网络联通、报表与报告等方式,将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信用评级(分)结果、分析报告等向金融机构通报,支持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更有效地管理信用风险。

强化政府部门信息服务。动态跟踪政府部门的信息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报告、报表等方式向政府部门通报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信息参考。

做好对社会的信息公布。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确定公布信息的内容、时间、频率、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以报告、报表等方式,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信息。

(四)推进试验区建设。

开展试验区建设。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试验区(名单见附件)建设,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与大力支持下,建立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的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和组织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模式与方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原则上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以地市为主、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以县为主。

建立小微企业、农户数据库。按照信息“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思路,结合小微企业、农户业务范围的地方性特点,及信息的可获得性,原则上以地市为主建立小微企业数据库、以县为主建立农户数据库,实现小微企业和农户信息的整合,不断完善信息征集体系。原则上数据库不层层建设、层层上收、层层归集。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市场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依法采集信息,建立小微企业和农户数据库。

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通报与应用机制,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息服务平台,逐步纳入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小微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构建集信息征集、信息发布的综合性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积极推进信用培育和信用对接,促进行政推动与市场机制的相结合,实现多方共赢。

(五)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推动政务信息公开。推动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用记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为市场机构、其他部门征集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奠定基础。

完善支持政策措施。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小微企业、农户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各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基金,给予小微企业、农户信贷的贴息与风险补偿。将小微企业、农户贷款纳入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推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担保等中介机构的信用增进作用,提高信贷的可获得性。

构建信贷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应用,以健全制度、优化流程、创新产品和改善服务为重点,建立针对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评审机制,提高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信用好的小微企业、农户可在授信、利率、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六)发挥宣传引导作用。

加强工作宣传引导。积极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宣传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尤其是试验区建设成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的积极性。

强化信用知识宣传培训。联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多渠道开展对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和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小微企业、农户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引导小微企业、农户提高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任务艰巨。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进、综合协调与指导;完善试验区建设工作机制,并根据工作进展,确定并公布试验区名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的支持,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要整合人民银行各项职责,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可持续的工作推进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将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基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步实施。坚持统筹协调、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积极推进;要加强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各项制度规定;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强化交流学习。坚持应用导向,切合实际,探索可行的工作机制与方式,务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加强试验区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相互交流与借鉴。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小额贷款公司。

附件: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2月7日

附件

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名单

序号   地区   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

1   北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

2   天津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3   河北   张家口市   肃宁县

4   山西   晋中市   孝义市

5   内蒙古   赤峰市   正镶白旗

6   辽宁   盘锦市   北票市

7   吉林   辽源市   和龙市

8   黑龙江   大庆市   克山县

9   上海   浦东新区   /

10   江苏   常州市、无锡市   仪征市

11   浙江   建德市、台州市   丽水市

12   安徽   淮南市   金寨县、桐城市

13   福建   泉州市   沙县

14   江西   萍乡市   遂川县、新干县

15   山东   胶州市、济宁市   五莲县

16   河南   汤阴县   信阳市平桥区、上蔡县

17   湖北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松滋市

18   湖南   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   麻阳苗族自治县

19   广东   江门市   梅州市、郁南县

20   广西   柳州市   田东县

21   海南   /   三亚市

22   重庆   黔江区   巴南欧

23   四川   遂宁市、绵阳市   会理县

24   贵州   /   兴仁县

25   云南   /   勐海县

26   西藏   /   琼结县

27   陕西   延安市   高陵县

28   甘肃   平凉市   庆阳市

29   青海   海西州   海东市

30   宁夏   吴忠市   平罗县

31   新疆   石河子市   伊宁县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

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4]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机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全面做好扶贫开发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大幅减少扶贫对象的目标要求,全面做好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到2020年使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初步建成全方位覆盖贫困地区各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普惠金融体系,金融对促进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力争贫困地区每年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当年贫困地区所在省(区、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贷款占所在省(区、市)贷款增量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2.融资结构日益优化。信贷结构不断优化,直接融资比例不断上升。通过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培育,促进贫困地区上市企业、报备企业及重点后备上市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资本市场融资取得新进展。推动债券市场产品和制度创新,实现直接融资规模同比增长。

3.金融扶贫开发组织体系日趋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显现,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持续下沉,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金融扶贫开发新格局。

4.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具备商业可持续发展条件的贫困地区基本实现金融机构乡镇全覆盖和金融服务行政村全覆盖,建成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和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基本原则。

1.开发式扶贫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通过完善金融服务,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充分发挥其发展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脱贫致富。

2.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

3.因地制宜原则。立足贫困地区实际,根据不同县域的产业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结合不同主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创新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方式,让贫困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得到更高效、更实惠的金融服务。

4.突出重点原则。加强与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扶贫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提供贫困人口、特别是创业青年急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新突破。

(四)实施范围。

本意见的实施范围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经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以及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计832个县。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贫困地区道路交通、饮水安全、电力保障、危房改造、农田水利、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贫困地区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增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二)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积极做好对贫困地区特色农业、农副产品加工、旅游、民族文化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金融支持,不断完善承接产业转移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金融服务,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协调发展。

(三)促进就业创业和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支持贫困农户、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大学生村官、妇女、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创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及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努力做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的金融服务,提升就业创业水平。

(四)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好贫困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生态移民等项目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支持结合地方特色发展生态经济,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和改进服务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合理调剂信贷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继续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强化县事业部“一级经营”能力,提升对贫困地区的综合服务水平。强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贫困地区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积极拓展小额贷款业务,探索资金回流贫困地区的合理途径。注重发挥农村信用社贫困地区支农主力军作用,继续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下沉经营管理重心,真正做到贴近农民、扎根农村、做实县域。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创新信贷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基层机构信贷审批权限,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积极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优先设立金融机构,有效增加对贫困地区信贷供给。继续规范发展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二)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增加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完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依照建档立卡认定的贫困户,改进项目库建设、扶贫企业和项目认定机制,合理确定贷款贴息额度。优化扶贫贴息贷款流程,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执行情况统计和考核,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向社区、乡镇延伸服务网点。优先办理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网点的申请,加快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规划网点布局,加大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规划设置物理网点的工作力度,统筹增设正常营业的固定网点、定时服务的简易服务网点(或固定网点)和多种物理机具,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流动服务车、背包银行等流动服务。严格控制现有贫困地区网点撤并,提高网点覆盖面,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网点服务升级。加大贫困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挂钩的政策要求,鼓励延伸服务网络。

(四)继续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的辐射范围,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经济、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畅通清算渠道,构建城乡一体的支付结算网络。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使用率,稳妥推进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切实满足贫困地区农民各项支农补贴发放、小额取现、转账、余额查询等基本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柜面业务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加速城乡资金融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扩大支付服务主体,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贫困地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向纵深推进。

(五)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农村小额贷款。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以及“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稳步推进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与共享机制。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与农户小额信贷有效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运作模式,提高贫困地区低收入农户的申贷获得率,切实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在提升贫困地区农户信用等级、降低金融机构支农成本和风险、增加农村经济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多元化贷款担保方式和专属信贷产品,大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组织、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开发适合贫困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的贷款专项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大型农机具、林权抵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业务,重点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结合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

(七)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贫困地区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实现整体上市。鼓励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加强对贫困地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工作。加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份转让功能,促进贫困地区企业融资发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

(八)积极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构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网络。贫困地区各保险机构要认真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的要求,创新农业保险险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保险密度和深度。鼓励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扩大特色种养业险种。积极探索发展涉农信贷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探索建立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贫困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九)加大贫困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县以下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业务骨干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和技术培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贫困地区基层干部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农业保险、资本市场及合作经济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运用金融杠杆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各相关部门、各级共青团组织、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要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金融惠民工程”、“送金融知识下乡”等项目的作用,积极开展对贫困地区特定群体的专项金融教育培训。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及共青团组织的协调合作,创新开展贫困地区金融教育培训,使农民学会用金融致富,当好诚信客户。

(十)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重视贫困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向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公平对待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切实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建立金融知识普及工作长效机制,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四、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促进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贫困地区县内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三农”等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上再降1个百分点。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支持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继续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企业尤其是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二)实施倾斜的信贷政策。积极引导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向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管理制度,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贫困地区需求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全国性银行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绩效考核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贫困地区当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多渠道筹集资本,增加信贷投放能力,在满足宏观审慎要求和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要充分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紧密结合贫困地区实际,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适当放宽贫困地区现行存贷比监管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以及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提高破产法的执行效率,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效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对于符合规定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划入零售贷款风险暴露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有效整合各类财政资金,促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业务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推动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降低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调动金融机构布点展业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有效分担贫困地区金融风险。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积极提供扶贫开发融资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确保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财政部门要支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逐步增加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和准入制度,实行绿色通道,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证券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培育贫困地区企业上市,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功能;扶贫部门要完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贫困户、项目库等信息系统,做好优质项目、企业的推荐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加大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发挥其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中的带动作用。

(二)完善监测考核。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的统计分析制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创新开展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和金融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并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差异化监管及费用补贴的重要依据,促进金融政策在贫困地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财政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扶贫部门、共青团组织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