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及教育装备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将《乐清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及教育装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

                                2015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及教育装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现代化学校建设,提高学校教育装备建设和应用水平,加强实践教学,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及教育装备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温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温委发[201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乐清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及教育装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及教育装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学校各类信息化建设、创建所需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及各类教育装备配置,促进我市现代化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2015-2017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绩效好再安排一个周期。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  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三)  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与我市学校实际建设需求和全市教育建设规划的总目标相结合,做到公平合理分配,规范使用。主要用于全市学校各类信息化建设;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卫生室、心理健康室、音体美等及其他专用功能室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学生课桌凳更新;现代化学校(包括薄弱学校改造、省级校标准化和示范校创建等)创建所需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合理使用并发挥资金效益是市级财政、镇级财政、学校的共同责任。结合财力和专项资金用途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分级承担。

(一) 对信息化装备配套资金、常规仪器设备配套资金分担补助标准如下:

1、柳市学区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市财政与柳市镇人民政府各负50%。

2、除柳市学区外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市财政补助80%-90%、学校自负10%-20%。

3、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常规仪器设备由市财政补助80%-90%、学校自负10%-20%。

(二)对信息化装备购置补助标准如下:

对信息化装备购置,市财政补助30%-50%、学校自负50%-70%。

(三)其他专项资金补助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由市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编报上述各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费计划,经市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八条 市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量结合有关使用原则,确定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建设方案和采购方案。

第九条 资金申请。各学校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向市教育局技术中心申请专项资金,对于教育装备类采购和资金申请,学校应在申报前做好相关废旧固定资产报废工作,市教育技术中心将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和废旧固定资产报废数据,审核后再确定实际采购数。属数字化校园、标准化学校、示范校、星级学校等各类项目创建的,将优先考虑设备购置。

第十条 政府采购。属于教育信息化装备、常规仪器设备等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中的物品采购,市教育技术中心应按《乐清市教育系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乐教〔2014〕7号)文件规定及时组织采购,一般应于每年3月份根据学校上报的采购计划申请表,审核和编制全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市财政局核准,及时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依法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并对采购项目验收文件资料、采购招标现场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属于涉及政府采购的,待物品采购完成后,市教育技术中心应根据中标公司提供的学校货物接收单、发票依据和有关专家的验收证明,确定实际金额。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市教育技术中心将根据各学校申请情况及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统一汇总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签发资金补助文件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各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到学校后,属涉及政府采购的,学校应向市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提供相关采购凭证,及时与供应商直接进行资金结算,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教育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各学校做好经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