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是正确处理推进改革与加大财政支农投入的关系。继续把“三农”工作作为支持重点,加大支农投入力度,不断完善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有效发挥财政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同时,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促改革”的思路,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分配方式和扶持方式改革,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加大支农政策清理整合力度,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按照政府制定市场运行规则、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做好市场监管的要求,清晰界定公共财政边界,重点解决公共财政的作用与定位问题,形成市场、政府和社会作用有机统一、互为补充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是正确处理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理清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的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各部门、各层级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财政支农管理体系。

四是正确处理市场决定性作用和发挥政府有效作用的关系。竞争性领域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直接干预,采用贴息、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手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弥补市场缺陷,在不越位的同时避免缺位。着力优化生产关系,加大农业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为“三农”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是正确处理财政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关系。深化财政支农改革创新既是财政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业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只有财政支农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才能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政策导向、物质基础和财税制度保障。要通过财政改革杠杆的引领带动和利益破冰,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协同推进整体改革。

二、总体目标

通过财政改革推动和引领“三农”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对财政支农政策和管理模式进行制度创新和系统性重构,进一步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更加有效地支持“三农”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为我市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设立和退出机制,构建科学、系统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

围绕“三农”重点工作,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两个方面逐项鉴别清理我市现行财政支农政策,制定财政支农政策清单,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三类,形成重点突出、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有力、科学系统的支农政策体系。

1.严格控制新增支农政策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以外,确需出台新政策的,农口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依据、实施期限、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规模测算等内容。农口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拟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制定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2.健全财政支农政策退出机制。除市委市政府特殊规定外,原则上财政支农政策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到期后自动取消。现有我市财政支农政策未设存续年限或者存续年限超过2017年的,一律执行到2017年底。到期后需组织评估,并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者取消。对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预算执行率低、项目实施绩效未达到目标等的涉农扶持政策,应当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对于任务已完成、失去政策依据或者绩效情况不佳等的涉农扶持政策,应当清理并撤销。

(二)明确部门职责,构建规范、透明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系

改革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模式,构建规范、透明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系,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合理分权,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明晰财政部门与农口部门各自管理权限,实现合理分权,减少部门之间职责的重叠交叉。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负责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总体政策,制定或者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制定财政支农具体政策,负责支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

农口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参与制定财政支农具体政策,提出支农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支农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等。

财政和农口部门各司其职,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程序,做到实施环节有章可循,实行资金管理责任与项目管理责任分离。

(三)完善分配机制,推进财政支农政策体制机制全面转型

1.公益类政策资金。在合理界定市与镇(街道)事务的基础上,除上级规定外,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性事务的,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属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性的,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继续按项目投入比例给予补助;属农业农村民生事业性的,继续实行补助、以奖代补、奖励等扶持方式。

2.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政府购买服务按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实施。

3.竞争类政策资金。 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等资金,原则上采用市场机制实行竞争性分配。要进一步完善产业扶持方式,逐步减少直接扶持,提高间接扶持比重。积极探索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建立重大项目发展基金等其他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现代农业,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扶持方式转型。

(四)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客观、公正的财政支农政策监督评价体系

1.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涉农专项资金要按规定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农口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的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支农资金,以及调整完善支农政策的重要依据。

2.加强项目监管和验收。农口部门要建立项目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对实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要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确保“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补助项目,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并制定验收办法,严格按办法要求验收,也可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3.推进管理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涉农有关政策、资金、项目的公开工作,农口部门应当将主管的涉农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公示过程、结果等管理信息,在农民信箱、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开。

4.健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申请涉农专项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黑名单管理。对于骗取财政补助的农业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视情节轻重,1-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四、改革步骤

(一)准备实施阶段。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4年我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5年全面推开各项改革,进一步完成财政支农政策清理和初步分类,并制定各分类或者分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针对改革推进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巩固完善阶段。2016 年根据上级部门公布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实施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财政支农政策。力争到2017 年全面完成改革内容,基本建立我市现代财政支农政策体系。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