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老字号品牌保护和发展,推动浙江老字号品牌振兴,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等14部委《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22号)、原省经贸委等16部门《关于保护和促进浙江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经贸商发展〔2008〕540号),拟定《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意见。提出意见者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到2015年6月20日,过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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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