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6-01 00:00:00
发文机构:
温州市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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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窗口、各科室工作人员向中心办公室报送的信息被中心简报录用的,每条简讯类信息奖励20元,综合类信息奖励50元;被乐清市级录用的,每条奖励80元;被温州市级录用的,每条奖励120元;被省级录用的,每条奖励240元;被国家级录用的,每条奖励320元。同一条信息被不同单位录用的,按实际录用情况奖励。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