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时尚产业统计和评价监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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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时尚产业统计和评价监测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时尚产业统计和评价监测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时尚产业统计和评价监测工作,根据市委《关于发展时尚产业建设时尚之都的决定》(温委发〔2014〕32号)和《温州市时尚化战略2015年实施方案》(温委办发〔2015〕63 号)精神,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在时尚产业统计尚无国标可依、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全面准确了解我市时尚产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水平,及时监测、分析时尚产业的发展状况,为制定我市时尚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时尚产业概念与统计对象 (一)时尚产业的概念。时尚产业的内涵非常宽泛,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产业门类,而是通过各种技艺、创意、传播、消费的因素,对各类传统产业资源要素,进行整合、提升、组合后形成的一种更为独特的产品、商品运作模式。 (二)统计对象。时尚产业的统计对象是从事时尚行业范围内的相关生产和服务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时尚产业的行业范围及企业界定 (一)时尚产业的行业划分。时尚产业既有先进制造业的概念,也有传统手工业的技艺;既有现代审美的需求,也有传统文化的利用;融合了第一产业的时尚农业,第二产业的时尚制造业、时尚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时尚消费、时尚商圈、时尚休闲、时尚设计、时尚会展、时尚文化以及高端健康养老等业态,是创意性、生产性的新兴产业运作方式。因此,时尚产业统计与核算应包括国民经济各个行业,覆盖国民经济的一、二、三次产业。现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目录,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对时尚产业相关行业做出划分(详见附件)。 (二)时尚产业的企业界定。时尚产业的内涵非常宽泛,时尚企业的界定标准难以统一,具体操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时尚产业相关企业名单确定。 四、时尚产业统计指标的设置原则 (一)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原则。时尚产业统计核算是国民经济统计核算的一个重要派生产业核算,其统计指标体系必须与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以增加值指标为核心,不断加强时尚产业统计核算的可比性。 (二)突出重点原则。时尚产业统计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立足现有条件,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三)可操作性原则。在统计指标的设置中,要尽可能根据现有政府综合统计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料,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提高时尚产业统计核算方案的可操作性。 (四)体现时尚产业的特点原则。作为反映时尚产业发展变化的依据,统计和评价监测指标体系的设置还应能反映时尚产业的特点。因此,在指标的设置上不仅要有价值量指标,还要有反映时尚化进展程度的其他指标,确保比较全面地反映时尚产业的全貌。 五、时尚产业各行业测算方法 (一)时尚产业总体测算方法:一是由时尚产业各相关责任单位确定时尚产业行业范围,市统计局提供“四上”企业名录库;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名录库,确定各时尚行业“四上”企业名单,建立时尚产业名录库;三是在现行国民经济行业统计、各类普查及相关部门的统计、财务及行政记录资料基础上,归类整理并测算时尚产业的主要指标。 (二)具体分行业测算方法如下: 1.时尚制造。 时尚制造业根据现行统计方法制度,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三部分计算工业总产出和增加值。在非经济普查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可直接利用工业统计年报等财务资料计算分行业小类增加值;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及个体户则通过抽样调查资料计算分行业大类增加值增速,再按普查年度规模以下各行业小类比重进行推算。在经济普查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直接利用财务资料测算;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利用营业收入、相对应行业规上增加值率推算,个体户以分行业大类的人数、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为基础,按照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行业小类的比重推算个体户分行业小类的数据。 2.时尚消费。 (1)时尚批零业。时尚批零业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企业、个体户分别测算总产出和增加值。在非经济普查年度,利用年报财务资料测算限额以上分行业小类增加值;限额以下及个体户则通过抽样调查资料计算分行业大类增加值,再按普查年度限额以下各行业小类比重进行推算。在经济普查年度,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直接利用按行业小类划分的财务资料测算;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企业利用营业收入、相对应行业规上增加值率推算,个体户以分行业大类的人数、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为基础,按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企业分行业小类的比重推算个体户分小类的数据。 (2)时尚商圈和特色小镇。区域内“四上”企业按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调查测算,“四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开展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采集时尚商圈与特色小镇范围内的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营业利润、税收等指标,按照分行业限上增加值率开展测算和评估增加值与总产出。 3.时尚服务。 按常规统计资料进行推算。在非经济普查年度,规模以上法人单位资料主要取自服务业统计年报财务资料,规模以下及个体户资料利用抽样调查资料以及经济普查资料进行推算。在经济普查年度,由服务业调查报表收集这些行业的财务资料,规上企业直接利用按行业小类划分的财务资料测算;规下企业利用营业收入、相对应行业规上增加值率推算,个体户以分行业大类的人数、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为基础,按分行业小类的比重推算个体户分小类的数据。 4.时尚建筑。 时尚建筑业包括建筑装饰业中与时尚相关的行业,以及温州市时尚化战略项目中建筑与工程部分,剔除重复部分。根据现行方法制度,建筑装饰业统计数据取自资质建筑业统计资料,按建筑装饰业在资质建筑业中比重,推定全社会建筑装饰业总额;温州市时尚化战略项目中,建筑工程部分统计数据按照项目投资表的时尚产业相关项目中,其建筑与安装工程占全社会建筑与安装工程的比重测算。 5.时尚农业。 时尚农业由时尚农业园、时尚农家组成,时尚农业总产出取自相关部门农业统计资料,增加值可参考农业增加值率,再结合农业种植情况确定。 六、总产出和增加值计算方法 两大指标总的测算方法是以收入法为主,以生产法、相关行业指标的速度推算法为辅。 (一)总产出测算。总产出是反映一定时期内经济总体发展规模和水平的总量指标。它是指经济单位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 1.工业总产出=总产值+本年应交增值税; 2.批发和零售业总产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应交增值税; 3.服务业总产出=本行业法人企业总产出+本行业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总产出+本行业个体经营户总产出; 其中:服务业企业总产出=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 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总产出=经常性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经营结余, 经常性业务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助学金,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4%), 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 个体户总产出=个体户营业收入。 时尚产业总产出为以上各涉及时尚产业的行业总产出汇总。 (二)增加值测算。增加值是各经济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之和,反映了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从生产的角度来看,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消耗后的差额。其计算公式: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消耗。 从收入的角度看,增加值是各经济单位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之和。其计算公式: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在时尚产业增加值核算中,主要采用收入法进行计算。 七、统计调查频率 按季度(1-3月、1-6月、1-9月和1-12月)开展时尚产业调查,提供“四上”时尚企业运行的季度数据,时尚产业增加值一般只核算年度数据。 八、统计组织模式 (一)各市直部门职责:时尚产业统计涉及诸多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市时尚化战略工作分工,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牵头,整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体系,共同推进时尚产业统计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文化博览会的基本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项目、时尚基地、特色小镇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市经信委: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名录库,负责明确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服装服饰业、时尚皮革制品业、时尚家居用品业、珠宝首饰与化妆品业、时尚消费电子产业、其他时尚制造业等6大产业为核心的时尚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 市住建委:根据我市时尚化战略项目,确定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建筑业企业名单。 市商务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名录库,负责明确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消费、时尚交易市场、时尚商圈、时尚服务业等行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名录库;通过开展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提供全市时尚会展的营业收入等相关指标。 市农办(农业局):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农业休闲园、时尚农家乐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市地税局: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涉及时尚活动的正常纳税户企业名单及税收情况。 市国税局: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涉及时尚产业活动的正常纳税户企业名单及税收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产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协助市商务局确定时尚交易市场名单及基本情况。 市科技局:负责定期提供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产业技术联盟单位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市旅游局: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休闲旅游人数、旅游总收入等相关数据。 市质监局: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品牌企业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时尚文艺创作、时尚表演及演出场所、时尚文化设施服务、时尚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全市时尚休闲体育、健身娱乐活动方面的统计资料。 市统计局:根据相关部门明确的时尚产业企业名录库,负责构建时尚产业统计直报平台,指导部门时尚产业统计工作,统计汇总时尚产业相关基础数据,测算纳入统计的时尚产业经济总量,并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评估核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时尚产业行业统计监测体系。 (二)分县(市、区)责任: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的相应时尚产业基础数据,协助市商务局和市发改委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时尚商圈与特色小镇的相关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时尚展会、消费博览会、时尚创意园区部署典型调查和评价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全面做好时尚产业统计核算以及重点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二)确保全市范围内统计方法的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统计结果的可比性。科学进行数据处理,深入分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规律性,做好数据管理应用工作。 (三)各有关调查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如实、准确、全面填报统计表,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及时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