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6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汪小洲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2534
电子邮箱:wangxiaozhou@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9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工程建设与管理、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船舶技术与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工程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可以聘为工程师职务的执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可以聘为工程师职务的执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四)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1年以上的,需转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转(兼)评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兼)评前后工作年限可以累积相加。
(五)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交通运输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般破格申报条件
一般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1.一般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2)获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交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级三等、设区市级二等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省QC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设计者;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制者;省(部)级交通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者。
(5)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2篇(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一般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获奖者。
(2)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省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交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3)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作为重要成员参与省、部级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省部级咨询、勘察、设计工程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的相应奖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写者;省(部)级交通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5)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3篇(至少2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二)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破格申报资格
对于在交通运输工程中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不受“单破”及资历只能提前一年规定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业绩特别突出申报工程师资格
获地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政府科技奖的主持者。
2.业绩特别突出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
业绩特别突出的破格申报人员需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织的业务面试。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外,均应取得相应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但长期在野外从事工程施工、勘测、监理,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破格申报的,近3年年度考核须有1年为“优秀”等次。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参与2个以上县级交通规划编制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2个以上县级交通规划编制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并已通过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3.参与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的县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已通过评审。
5.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专业论文。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九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参与2个以上中型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并通过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QC优秀成果奖获得者。
3.参与完成的县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5.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第1作者)以上的专业论文。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或第1项:
1.有参与3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并通过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完成的县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已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4.参与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5.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第1作者)以上的专业论文。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群众性质量活动(QC小组)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省级节能减排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市级课题研究项目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起草、编制、修订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为主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经历与能力。
6.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的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且未发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的QC活动成果获市级以上荣誉(非参与奖)。
3.参与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省级认定。
4.参与完成的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市级课题研究项目通过评审。
5.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6.参与起草、编制、修订的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为主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
7.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8.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编制船舶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的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通过考核、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完成的县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已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4.参与编制船舶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并颁布实施。
5.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规划编制或设计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编制、修订过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县级交通规划编制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并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的项目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
2.主持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编制、修订过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监理工作并通过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国家、省QC优秀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
2.主持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编制、修订过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通过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发明授权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
2.主持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六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主持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群众性质量活动(QC小组)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部级节能减排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为主起草、编制、修订过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获得有关部门的肯定,并作为经验交流,且未发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完成的QC活动成果获省级以上荣誉(非参与奖)。
3.主持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部级认定。
4.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评审。
5.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方面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7.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编制、修订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方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8.主持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的专业论文。
2.主持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主持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编制、修订过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的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通过考核、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
2.主持编写过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三)转评或兼评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对象的综合表等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参加评审对象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建筑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探掘进、工程监理、交通土建概预算、港口航道工程、水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检验、船舶机械、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电气、海洋船舶驾驶与管理、轮机管理、海事管理、航海技术、交通设备信息工程、物流工程、交通建设与装备等。
(二)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勘测、设计、设计文件与审查、标准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与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养护、工程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检测、中介服务(造价咨询与管理、招投标代理等)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汽车及轨道交通的机务管理、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船舶技术与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获奖者”指国家有关机关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八)“主要获奖者”指省部级(含)以上项目排名前9位,省部级以下(不含)项目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九)“主持”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证书审核或签发人。
(十)“主持编制”、“主要编制者”、“主持编写”、“主要执笔人”指撰写内容达到2章以上。
(十一)“公开发行”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和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部分具有省内准印证号“浙内准字”的期刊。
(十二)工程项目大型、中型、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三)佐证材料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四)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