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和省委巡视组对我厅的巡视建议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涉林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组织”)管理,浙江省林业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林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以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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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林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省各类涉林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努力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作用,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促进了我省林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和省委巡视组对我厅的巡视建议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涉林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组织”)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规范社团组织管理重要性认识。加强社团组织建设是深化林业改革、健全行业治理体系、增强行业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规范社团组织管理是提升服务能力、增强社团组织的公信力和凝聚力、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防控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从森林浙江建设的大局出发,讲规矩、守纪律,高度重视社团组织的规范管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为林业现代化凝心聚力、增添正能量。 二、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各处室单位要加快行政职能转变,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各类社团组织在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中的作用。要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行业技术培训推广、行业纠纷调解、行业资质资格认定认证、行业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逐步转移给相应的社团组织。各相关社团组织要加强能力建设,积极主动承接转移的政府职能。 三、完善社团组织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各社团组织要以服务行业发展为宗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己任;以会员为主体,充分发挥会员的主体能动作用;以章程为基本遵循,规范社团组织行为。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涉及社团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使社团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四、规范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各社团组织要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公开财务预算和收支情况。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五、加强对社团组织的监督管理。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社团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报我厅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年度工作报告应报我厅初审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的变动或处置,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事变动,注销清算等重大事项须事先向我厅报告。 六、规范领导干部在社团的兼职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且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能超过1个。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厅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现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和在行业性社会团体(经济性团体,下同)兼职。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行业性社会团体兼职;退休三年后到行业性社会团体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