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5-2015-0007
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规范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5日

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

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规范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是指从浙江省各级政府储备量中出让用于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排污权电子竞价是指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条件的前提下,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公开竞争同一排污权政府储备量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排污权电子竞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统一的电子竞价平台进行。竞价平台可同步设置其他来源的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功能。

第二章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排污权电子竞价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各级排污权交易机构按权限负责竞价平台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排污权电子竞价标的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

第六条排污权标的基准价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原则上以省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为基准价实行集中竞价。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可参照各市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为基准价实行区域集中竞价,县(市、区)级需要集中竞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级同意后实施。当地无初始权有偿使用价格标准的可参照省级标准。

第七条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在电子竞价平台上设置辖区污染物标的排污权电子竞价基准价、竞买资格、启动要求等竞价条件,并在平台上公开。

第八条为保证排污权电子竞价行为,竞价平台应设置保证金缴纳和退还系统。

第九条竞价成功确认书作为排污权交易的有效文件,可设置有效期限,过期作废。

第三章竞价流程

第十条申请排污权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在电子竞价平台注册帐号,如实填写竞买信息,提交竞价申请。

第十一条负责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受理竞买人的竞价申请,发放报名激活码。竞买人在平台上用帐号和激活码完成竞价报名。

第十二条平台根据竞价设置的启动条件,按时组织开展排污权电子竞价。电子竞价全程在网上公开并生成电子档案存档。

第十三条单场竞价结束后,平台对竞价情况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对竞价结果进行确认,生成竞价成功确认书。竞买人在有效期限内可凭竞价成功确认书向受理竞价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十四条竞价开始前竞价信息在竞价平台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竞价完成后,竞价结果在竞价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竞价规则

第十五条电子竞价采用单轮制,以污染物每年每吨排污权指标的价格为竞价标的,在一定的竞价时间内按出价高低进行排名,根据排名顺序确定竞得人。

第十六条每名竞买人在竞价时间内在有限出价次数内进行出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再次及以后报价应在上次报价基础上加价,全程未出价的竞买人不计入排名,无人出价视作流拍。

第十七条平台在竞价过程中记录报价情况,根据有效竞买人数的报价更新相关数据,竞价结束后公布竞得人帐号和竞得价格,形成竞价结果档案在平台公示,公示无异义后发布竞价成功确认书。未竞得人自动进入下一次竞价场次。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严肃对待电子竞价活动,未按本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竞价失败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该竞买人违规,可视情节予以处理。

1、未按要求的时间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的;

2、竞价过程中串通出价、扰乱竞价秩序、违反竞价规则的。

第十九条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排污权电子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可调整排污权电子竞价时间,并另行通知各竞买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6月15日起试行,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排污权指标交易出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