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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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局,省、市级各类创新载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类创新载体要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对外开放服务 1.各类省级创新载体使用系统分配的账号从科技云平台首页http://www.zjsti.gov.cn登录系统,加载创新载体简介、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 2.各类非省级创新载体,从科技云平台首页http://www.zjsti.gov.cn注册“地方载体申报用户”,进入后填写创新载体简介、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提交到需要推广该服务的市、县(市、区)科技局。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获得提供服务资格,属地的企业或创业者才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中预约使用相应服务。 3.各类创新载体的依托单位要强化法人意识,切实履行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二、各类企业和创业者要强化创新意识,积极使用创新券到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 1.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在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进行资格认定,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取得资格后,企业或创业者可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创新券额度。 2.企业或创业者要在“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创新载体要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经双方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协议。如需签订正式合同的,要将签订后的正式合同上传。 3.企业或创业者在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后,即可申请使用创新券,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的创新券,创新载体不得拒收。通过线下完成预约服务的用户须在申请使用创新券时,通过检索功能找到对应的载体及服务。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及时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服务进行评价。 三、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推动创新券工作,落实创新券兑现政策 1.创新券由各县(市、区)发放(额度和服务企业数见附件),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券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申请补助比例等;要根据谁出资谁审核的原则,落实创新券审核责任人。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2.各县(市、区)要积极宣传、推广应用创新券。鼓励属地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3.市科技局将创新券工作纳入县(市、区)科技创新和各类创新载体考绩考核内容。市本级不直接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仅对提供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内容的市级创新载体,根据其开放共享实绩,于次年1月底前,给予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列入省级财政补助的创新载体,市本级不再重复予以补助,仅将其创新券工作实效纳入创新载体评价内容。 为方便公众创业创新,省科技厅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建立了“创新券服务系统”,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等均在“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网址:http://www.zjsti.gov.cn,或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链接登录。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附件:各县(市、区)创新券发放额度、服务企业任务表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21日
附件
各县(市、区)创新券发放额度、服务企业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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