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季度邮政企业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备案名单
发文时间:
2015-05-05 00:00:00
发文机构:
国家邮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九条第三款,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2014年第四季度,各省(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共收到邮政企业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备案2034个,名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