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9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qy@zjhrss.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073;
联系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3日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为落实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政策,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规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浙江省内注册(注册IP地址为浙江省内)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网络创业认定按申请、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
认定对象可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zjhrss.gov.cn)和浙江就业服务网(www.zjjy.gov.cn)下载《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凭认定申请表、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或网店注册地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工作平台,提出认定申请。
(二)审核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需向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展示本人所经营网店的后台信息(详见认定申请表),证明申请材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核。对不能认定为网络创业的,应及时告知。
(三)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
四、相关政策享受
(一)网络创业认定作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凭证之一。
(二)“网络创业认定”人员按浙政办发〔2013〕91号文件规定可在网店注册地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网络创业认定”人员在浙江省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浙人社发〔2012〕282号文件规定可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重复享受。每年初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网络创业认定实行年审,申请人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或网店注册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年审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对照认定标准重新核实申请人网店经营情况,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年审时间,未经年审的无效。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实时将网络创业认定人员信息录入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动态管理系统,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网络创业认定情况。
(三)上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不定期对下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对违反本办法的认定行为,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并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
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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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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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名称 |
网店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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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注册时间 |
注册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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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 (申请认定时) |
平均月营业额 (申请前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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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查看申请人网店后台信息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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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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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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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类别 |
高校毕业生 人(其中:就业失业登记人);农村转移劳动力人;城镇失业人员人;其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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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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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参保情况 |
□已参保及参保地□未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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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政策 |
□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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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若有不实所有责任由个人承担。 承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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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 人力社保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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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网店综合评价率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好评率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