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全员建缴认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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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通知》(建金监发[2014]194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精神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办理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的通知》(乐公积金[2014]2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乐清市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缴人数少,覆盖率低等实际情况,现就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按规定全员建缴认定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二、认定意义 维护未建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单位为其所有在职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使未全员建缴单位逐步实现全员建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认定条件程序 (一)单位主动到窗口办理单位全员建缴认定业务。单位应填写《乐清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全员建缴认定申请表》,提供实际在职职工名册或工资名册。窗口工作人员对单位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有必要时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认定初审未通过的,通知单位退件并说明理由;认定初审通过的,提交业务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或柳市管理所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事务会议研究。主任办公事务会议研究未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告之单位并说明理由;主任办公事务会议研究已通过的,发函到申请单位,并抄送各承办银行。 (二)在每年7月份开展单位验审时,进行统一认定。窗口工作人员对单位填报的验审表格进行审查,单位未建住房公积金人数填写为零时,告之单位经办人员是否要求办理单位全员建缴认定业务,有意向的单位填写《乐清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全员建缴认定申请表》,提供实际在职职工名册或工资名册。窗口工作人员对单位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有必要时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认定初审未通过的,通知单位退件并说明理由;认定初审通过的,提交业务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或柳市管理所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事务会议研究。主任办公事务会议研究未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告之单位并说明理由;主任办公事务会议研究已通过的,发函到申请单位,并抄送各承办银行。 (三)单位提供实际在职职工名册或工资名册经调查核实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基本一致的,认定为单位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录入单位住房公积金年检库中,有效期一年。这里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旧有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方人员)。 四、认定结果运用 对认定为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有效期内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时封存(销户)等业务的,不受“总量平衡”措施限制,同时单位办理人员增加时新增缴存等业务的,也不计算银行扩面业绩。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