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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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镇(街道)社工办,各相关社会组织,乐清市公益储蓄中心: 为全面落实《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六城联创”活动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5〕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公益储蓄机构(原名“乐清市道德银行”)建设,助推“六城联创”,现将《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局) 2015年4月17日 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运行和管理,推动全市公益事业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坚持“储蓄美德,收获幸福”理念,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义工(志愿者)从事公益时间或行为折算成相应积分并登记储蓄,当达到一定积分时,储蓄者可获得相应精神激励、服务回馈或其他形式回报。 第三条 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分为市、社区两级组织架构:市一级称“乐清市公益储蓄中心”,负责全市社会组织成员之公益储蓄,并根据市民政局委托对全市各社区公益储蓄所开展业务指导协调、资源链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社区一级称“××社区公益储蓄所”,负责社区辖区居民之公益储蓄,合力推进“通存通兑”体系建设,最终实现储蓄服务资源共享。 第二章 义工(志愿者)注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义工(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智力、技能、特长或其他资源,自愿为社会、社区和他人提供无偿服务,并在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注册登记的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成员。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注册申请表》,向公益储蓄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益储蓄机构应对申请人进行条件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由受理机构将申请人正式登记注册为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义工(志愿者),并发放公益储蓄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 第三章 义工(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服务培训。 (三)按本办法规定储蓄个人公益服务时间或行为,并获得相应精神激励、服务回馈或其他形式回报。 (四)对公益储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可申请注销义工(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益储蓄机构相关规定。 (二)每年参加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服务承诺,完成服务任务,传播公益理念和精神。 (四)在活动中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和举报任何以公益名义从事牟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积分制度 第九条 义工(志愿者)将《公益服务时间记录单》交由公益储蓄机构审核录入,进行积分累计。 第十条 义工(志愿者)开展下列一般性公益服务活动的,每1小时服务时间折算1个积分,公益服务活动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一)扶贫济困、帮老助残、助学义教、环境保护等各类社区公益志愿服务; (二)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等领域各类社会公益志愿活动; (三)其他一般性公益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特殊公益行为积分折算方法: (一)义务献血人员,每100CC积5分。 (二)爱心超市捐赠卡,每5张积1分。 (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弘扬社会美德和正气的重要事件之公益行为,其服务时间和积分折算方法由乐清市公益储蓄中心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积分仅限于个人账户使用,不可转让。 第十三条 实行积分定期公示制度,各公益储蓄机构每季度应将公益储蓄情况在机构内予以张贴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章 激励、表彰和处罚 第十四条 乐清市公益储蓄机构实施星级认证、年度奖励、服务回馈和其他回报等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义工(志愿者)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累计积分分值,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 “公益达人”,颁发证书、授予勋章。由乐清市公益储蓄中心负责全市星级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一)参加公益服务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的,认定为一星“公益达人”; (二)参加公益服务累计积分达到300分的,认定为二星“公益达人”; (三)参加公益服务累计积分达到600分的,认定为三星“公益达人”; (四)参加公益服务累计积分达到1000分的,认定为四星“公益达人”; (五)参加公益服务累计积分达到1500分的,认定为五星“公益达人”。 第十六条 乐清市公益储蓄中心年度奖励机制 (一)年度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以上的,颁发证书、奖励精美小礼品1份; (二)年度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以上的,颁发证书、奖励生日蛋糕和鲜花各1份; (三)年度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以上的,颁发证书和“乐清好人”奖杯。 全市各社区公益储蓄所年度奖励办法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七条 服务回馈机制 被认定为一星以上级别的“公益达人”,当本人因故需要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服务时,可向乐清市公益储蓄中心提出事由申请,乐清市公益储蓄中心应尽快协调整合相关公益资源,合法合理、力所能及地为申请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并扣除其相应积分。各公益组织要增强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意识,积极配合乐清市公益储蓄中心做好服务回馈工作。 第十八条 其他回馈形式 全市各公益储蓄机构要坚持以精神回馈为主、其他回馈为辅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回馈载体和内容,确保回馈机制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第十九条 处罚措施 乐清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局)对全市各公益储蓄机构、社会组织和义工(志愿者)的公益储蓄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相应处理: (一)连续两年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足20小时的,责成公益储蓄机构注销其义工(志愿者)身份。 (二)虚报公益服务时间和行为的,取消该公益储蓄机构、社会组织当年度评先评优评级资格;义工(志愿者)个人当年度公益积分清零,情节严重者予以注销身份。 (三)利用公益储蓄名义开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取消该组织(机构)当年度评先评优评级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乐清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局)。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