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政策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5-04-20 00:00:00
发文机构:
温州市乐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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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我局拟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请到行政服务中心49号窗口办理有关业务,并主动我局窗口工作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的工商管理执照副本; 3、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