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5-2015-0004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环办函〔2011〕20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要求执行。

三、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发布。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单位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2015年5月20日开始实施。

附件:浙江省第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第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序号

行业

豁免管理目录

备注

1

农田灌溉排水工程

不包括库容10000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建设

2

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

3

农林牧渔

水果种植

不包括农产品基地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4

林木育种和育苗

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5

绿化、造林和更新

不包括经济林基地项目

6

林产品采集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7

林下种植项目

8

农业机械服务

9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10

电力

水电机组更新改造工程

不改变机组选址、取水和排水位置以及装机容量等要素指标

11

城市基础设施

雨污管网、排涝泵站、自来水供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

12

老住宅小区加装电梯

13

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

14

城市交通设施

道路、桥梁、隧道的抢险或紧急处理

15

公路

公路抢险或紧急处理

16

农村危桥改建

17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政府性为民、便民服务中心

不新增土建的

18

中医门诊部

不设煎药

19

住宅小区配套绿地

20

住宅小区绿化

21

住宅小区停车泊位改造

22

学校校区绿化

23

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

24

安装安全系统监控设施

25

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

不涉及土建的

26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修理

不涉及土建的

27

不含灶头的寿司、披萨

28

核与辐射

基站铁塔建设

不包括发射装置

29

其他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的

不包括原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