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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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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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保护耕地资源,扎实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的目标,按照生产集约高效、生活宜居适度、生态山清水秀的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全省土地资源禀赋和优势,通过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开发方式,在深入推进低丘缓坡“台地产业”建设用地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将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山坡地块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旅游观光建设用地及绿色产业建设用地,减少各类建设对平原优质耕地的占用,建设一批“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城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和产业园区,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探索一条“保护与保障并举”的土地利用管理路子。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把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规划,科学选址。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做好与城乡建设、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划互动衔接,结合当地旅游等产业发展和村镇建设用地需求,选择区位条件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强、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地块作为项目用地试点区块,切实做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规划。 (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 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区块内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结合“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山而建,依势而就,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防止削峰填谷式平地开发,做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 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选择符合开发条件的“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分期分批组织试点,及时总结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的改革经验和成果,为全省面上推广提供实践示范,扎实有效地推进全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1.耕地保护更加有效。积极探索“坡地村镇”建设“零占用耕地”的土地利用开发方式,有效减少城镇化建设对现有耕地的占用,切实保护平原优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 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保障全省粮食生产安全。 2.用地保障更加有力。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林地、园地及未利用地推进村镇建设依山就势、点状开发,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破解耕地数量质量占补瓶颈,增强建设用地有效供给能力,缓解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用地需求。 3.村镇建设更加有彰。充分依托地域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努力打造集约低碳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形成村镇建设“一品一韵”,充分彰显区域特色、产业特色、建筑特色、景观特色、人文特色,加快推进山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4.土地政策更加有方。围绕推进“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开发,探索建立适应山区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用地的土地利用管理新制度,完善低丘缓坡综合利用政策保障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为“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提供土地政策支撑。 (二)重点任务。 1.探索建立“坡地村镇”建设用地“环境融合、生态保护”机制。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两美浙江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用地方针,认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把环境影响、生态效益纳入试点工作重要内容,制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具体措施,避免试点过程中引发生态环境、地质灾害等问题,实现低丘缓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融合,为打造生态、宜居型新型村镇提供用地保障。 2.探索建立“坡地村镇”建设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机制。 按照“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要求,实行“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在试点项目区块内的建筑实行依山顺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的建设规划布局;建设用地按建筑落地面积进行等量开发,对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的部分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尽量避免对建筑周边原始生态用地的占用。对交通便利、紧邻城镇周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开发的低丘缓坡土地,可以点状布局建筑、进行单宗地开发,也可以多宗地组合开发,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对结合生态移民、下山脱贫、地灾避险、农房改造和中心村建设等工作,通过规划引导纳入村庄建设的低丘缓坡用地,可以实行点状农房建设用地或带状农房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打造生态型、集聚型村居,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开发生态(农业)观光、休闲度假、生态养生、露营运动等生态休闲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加速发展。 3.探索建立“坡地村镇”建设用地“征转分离、分类管理”机制。 按照“用多少、征多少,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试点项目区范围内的用地,可以“征转分离、分类管理”。对试点项目区内建设占用的土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实施管理;生态保留用地的,可以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办理征收手续后,仍按原土地用途进行管理。实施试点项目建设且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标准的道路用地,可以纳入农村道路范围使用管理;符合林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道路建设,可以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试点项目农转用、土地征收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批次报批要求实行单独组件报批,实施专项管理。 4.探索建立“坡地村镇”建设用地“点面结合、差别供地”机制。 根据“点状布局、垂直开发”的生态型建设用地要求,在试点项目区内实行“点面结合、差别供地”。实施点状布局单体开发的建设地块,可以按地块独立供地;实施点状布局整体开发的,可以实行多个单体建筑开发建设地块整体组合供地。试点项目区内生态保留用地可以不纳入供地范围;开发城镇建设用地的道路用地,可以纳入市政道路用地管理实行划拨供地。试点项目区内的建筑,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容积率、密度等要求,建设生态型村镇。试点项目区内旅游景区配套的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四、试点范围和期限 (一)试点范围。 根据“点面结合、积极引导”的原则,选择若干低丘缓坡资源丰富、政府高度重视、建设用地有需求、群众大力支持的县(市、区)开展县级试点。试点县(市、区)在对近5年内能够开发完成的“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按年度分列并逐年组织申报实施,同时不断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机制制度,以探索全面推进低丘缓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经验。此外,在试点县(市、区)外再选取若干具备开发条件、近期能够实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开展试点,以促进各地深入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二)试点期限。 试点按项目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每个项目建设用地开发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为5年。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确定试点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做好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内容的适宜性调查论证工作的前提下,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用地规模、地类面积、建设平面布置、建设周期等内容的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对申报的试点项目,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核实;具备条件的,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进行审定,确保试点项目建设用地“核准一个、开展一个,开展一个、完成一个,完成一个、见效一个”。 (二)编制实施方案。 试点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级部门核准文件的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包括开发规模、政策处理、项目规划设计、 资金筹集安排、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内容的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备案。 (三)组织项目实施。 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报经备案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转用涉及林地的,先行办理林地占用审核手续;征收林地不转用的,及时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经省政府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抓紧完成用地政策处理,切实做好农民安置补偿工作,尽快启动试点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须严格控制工期,避免土地长期裸露,防止水土流失。 (四)开展绩效考评。 试点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末对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开发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向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专题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题报告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对未按期完成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开发的相应扣减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试点县的专项规划实施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综合考核,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告省政府,并作为试点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县继续开展该项工作试点的申报评审依据,确保“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规划衔接工作。 按照“依山而建,依势而就”的建设用地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抓紧落实试点项目区块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实现“坡地村镇”建设试点项目用地空间、布局“多规合一”,确保试点项目能够顺利落地。对“坡地村庄”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村庄设计,要遵循“村民自治、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听取和征求村民意见,尊重和维护村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权利,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融合。 (二)强化先行政策供给。 试点项目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县(市、区)报备的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相应安排专项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的剩余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须优先保障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对利用原有坡地宅基地实施整村(自然村)改造的,省里按改造使用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二分之一奖励试点县(市、区)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试点项目地块开发村庄建设用地的,可适当放宽农户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限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相应安排专项占用林地定额;支持试点项目区内林相改造和建设;允许按相关规定对省级公益林进行局部调整,确保试点项目建设用地能够顺利开发。 (三)加大基础设施投入。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项目区配套的路、水、电、气、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试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试点项目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将试点项目区内各项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工程建设,落实专项建设资金;开发为村庄建设用地的,要统筹整合农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欠发达地区农户异地搬迁、地质灾害治理等政策,切实搞好项目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将试点项目建设纳入各类示范建设工程,享受资金支持和奖励政策。允许利用原有坡地宅基地实施整体旧村(自然村)改造后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当地县级政府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公开出让,所得收益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村集体公益事业。 (四)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加的推进省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低丘缓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加强“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推进政策,解决“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重大问题,审核“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绩效考评。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省与县(市、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高效协同推进试点工作。具体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试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地灾防治工作;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负责指导、支持试点项目村新农村建设;发改部门做好县级低丘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按审批权限负责试点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核(核准、备案)工作;财政部门协调做好试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监管;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指导、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工作;建设部门负责落实试点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和监管;交通部门负责指导试点项目道路规划、方案设计、建设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项目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落实防洪、水土保持措施,按权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林业部门负责试点项目占用林地保障,指导林相改造和森林生态提升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林业厅 2015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