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面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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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通知》(建金监发[2014]194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精神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关于办理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的通知》(乐公积金[2014]2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扩面质量,明确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乐清市单位职工缴存、封存(销户)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面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谈范围 1、办理新建制单位登记开户或单位已开户增加建缴人员业务。 2、办理未全员建缴单位人员减少时封存(销户)业务。 二、主要任务 1、通过面谈,向建制单位宣传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政策,明确单位及其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通过面谈,明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不得限制、阻碍职工提取。 3、通过面谈,明确住房公积金建缴行为的长期性,不得随意停缴,缴存比例不得随意变更。 4、通过面谈,使单位认识到乐清分中心推出“总量平衡”措施,是为了维护未建缴职工的合法权益,消除误解,理解法律政策,使行政执法更温情、更人性化。 5、通过面谈,督促单位为所有在职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使未全员建缴单位逐步实现全员建缴的目的。 三、工作要求 (一)单位主动到窗口办理新建制单位开户登记或单位已开户增加建缴人员,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核单位提交资料后,按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面谈笔录》文本的内容要求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建立面谈笔录,并由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科(所)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进行面谈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报,由科(所)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进行面谈。 (二)通过银行扩面单位办理新建制单位开户登记或单位已开户增加建缴人员业务,由银行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核单位提交资料后,按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面谈笔录》文本的内容要求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建立面谈笔录,并由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需要银行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长面谈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报,由银行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长面谈。经面谈后,银行工作人员将单位提交资料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面谈笔录》一并交由乐清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办理。 (三)未按规定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到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人员减少时封存(销户)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核单位人员提交资料后,按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面谈笔录》文本的内容要求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建立面谈笔录,并由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科(所)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进行面谈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报,由科(所)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进行面谈。 本面谈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面谈笔录》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 附件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面谈笔录
为了更好地为贵单位服务,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请您积极配合我们做好面谈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负责人或经办人: 地点: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要求在面谈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以下住房公积金概念、享有权利及应尽义务等相关内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贵单位及所有在职职工都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以下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1、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成本中列支;2、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按规定所计利息收入,免予利息所得税;3、企业单位实际存在困难,经申请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4、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条件的,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应尽的义务:1、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律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不得限制、阻碍职工提取;2、每年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验审,不合格的应该及时整改,对验审不合格拒不整改的报单位信用数据库备案;3、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系长期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未经申请的,不得随意停缴、欠缴,对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乐清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单位应确定住房公积金经办人,经办人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乐清分中心进行变更;5、单位不得为职工伪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请问您今天来申请办理何项业务? 答:我向乐清分中心申请办理 。 问:请问贵单位总共有多少在职职工(包括劳务外包派遣的职工)、参缴社会保险职工有多少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多少人? 答:我单位总共有在职职工 人(其中劳务外包派遣的职工 人),参缴养老保险 人、医疗保险 人、失业保险 人、生育保险 人 、工伤保险 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人。 问:请问贵单位银行基本户开在哪家银行? 答:我单位银行基本户开在 银行。为了便于支付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各种结算账户,因此我单位将银行基本户作为住房公积金开户行。 问:请问您是否清楚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扣款日期? 答:每月15号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扣款日期,因此我单位应在14日前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业务,同时必须保证账户上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本月的缴存金额。 问:请问您是否了解现有法律规定单位应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因此单位应按规定为所有在职职工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确保单位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问:请问您是否清楚何为“总量平衡”措施? 答:对未按规定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单位申请减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缴人数不得低于该企业当前缴存人数。即:单位要求减少离职人员,同时相应增加尚未建缴人员,确保未按规定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履行建缴义务,至少在建缴受益人数上不减少。对于职工个人要求办理符合条件离职提取业务时,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先由单位办理封存(销户)业务,后办理职工离职提取。所以单位应先办理为该职工封存(销户)业务。 问:请问您是否清楚为什么要推出“总量平衡”措施? 答:针对未按规定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维护未建缴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请问您是否清楚已按规定全员建缴单位,不受“总量平衡”限制? 答:企业单位确因“机器换人”生产效率提高或用工人数减少且没有其它尚未建缴职工,而减少缴存人数的,不受“总量平衡”限制。但要确认单位是否按规定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问:请问您是否清楚如何确认单位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我单位提供实际在职职工名册或工资名册(包括劳务外包派遣的职工),乐清分中心经办人员调查核实,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一致的,确认为按规定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同时以上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等信息录入单位住房公积金年检库中,有效期一年。一年内我单位办理同类业务的,不需再提供上述资料,而由乐清分中心经办人员自行调查核实。 问:以上面谈笔录相关内容贵单位理解吗? 答:以上面谈笔录我已看过,并理解。我单位会严格按法律政策办理相关业务的。 本面谈笔录一式二份,面谈单位和被面谈单位各留档一份保存。
谈话人单位(盖章): 被谈话人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