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全国环境教育行动纲要》和《温州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向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一批直观、形象、各具特色、多功能的生态文明教育场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建设、评选在温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由温州市环保局负责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创建、评审工作。

        第三条  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评选范围和标准。

(一)评选范围

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有突出建树的先进典型;在全市或当地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生态环保示范工程;具有良好的生态文明和社会形象,在全市或当地有重大影响和较高水平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教育辐射面广的单位,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公园、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动植物园,学校、企业、社区等等。

(二)评选标准

1、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模范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做好环保工作,自身各种污染源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环境保护某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

        2、有健全的生态文明教育基地领导机构和创建工作计划;每年定期组织职工(村民)等参加环保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知识的教育培训,职工(村民)的生态文明意识强,环境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3、具有为社会公众获取生态文明、生态保护、环保知识和技能,有提供服务的展览、接待等专门场所,宣传教育设施齐全。

4、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拥有经过培训的专职生态文明教育管理人员、讲解和服务人员。

5、单位规划有序,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有比较齐全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资料、包括本单位生态文明教育线路图、标志牌和公益宣传广告等。

第四条  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评选按照动员鼓励、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凡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当地环保局提出申请,各地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单位,可命名为县(市、区)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也可直接挑选能代表本地特色和水准的单位报送市环保局,参加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评选。市环保局从市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中挑选能代表温州特色的单位,参加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评选。

第五条  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每两年评选一次。考评通过的单位,授予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对获得市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除颁发奖牌和证书外,市环保局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酌情资助一定的生态文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六条  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复查考核一次。

第七条  获得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长期或定期向社会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和社区开放,并力求以形象、直观、生动、互动的形式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教育;为各种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提供优质、便利、优惠的服务;经营性的单位应在收费上对参加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教育活动的学生予以优惠。

第八条  对已获得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各级职能部门都应加强关心、支持、指导和监督,并注意倾听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定期进行检查。在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和推进公众环境教育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将适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尽到相应责任和义务,又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将取消其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称号并通报社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