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镇行政监察室按职责负责镇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工作,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中心)具体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招投标办公室(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和执行镇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制度; 

(二)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保障,负责维护招投标交易场所的活动秩序;监督和管理招投标活动程序;受理业务咨询;收集、发布招标信息;为交易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在指定媒体或者场所发布招标公告与中标公示; 

(三)核准招标交易申请、招标文件的审核,对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审核、管理,对评标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招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争议、投诉事项; 

(六)做好项目的交易确认工作,项目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规定的备案工作,做好交易工作的统计分析,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和信息资料; 

(七)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强化工程标后管理,建立合同履约联查机制; 

(八)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项目验收; 

(九)中标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良行为查处; 

(十)上级交与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必须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一)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小型政府投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00万元的项目(超过200万的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50万元的; 

 (五) 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六条 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镇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付款,镇三资管理办公室不得入帐。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自行组织发包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是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等。 

第九条 招标人向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时,提交立项文件、政策处理承诺书、资金落实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填写乐清市招投标项目交易申请登记表,附具体招标公告和文件。村级招标项目在交易申请时,需另附“村三委会议记录”和“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记录”。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者镇三套班子会议、镇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明确说明不能提供的原因和落实办法),作为项目审核发布依据。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资额1-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但必须将招标方案及相关审核手续报镇招投标中心和镇行政监察室备案;10-30万元(不含)的政府小型投资项目若采用邀请招标,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镇行政监察室审核、镇长签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0-50万元(不含)的政府小型投资项目若采用邀请招标,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镇三套班子会议或者镇长办公会议商议通过后由镇行政监察室审核、镇长签批后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50万元以上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一事一议项目参照温州市财政局温财预[2013]46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由业主单位在镇招投标中心招标库内选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委托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数量、投标资格条件、招标投标的程序规则、投标文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给予明确。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镇政府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村级项目同时应当在所在的村公告栏发布,也可以申请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内容须相同,时间以中心指定的媒介发布时间为准。除特殊情况外,村级项目在村公告栏与中心指定公告栏发布时间应当在同一日。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质)等级要求等。 

招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镇招投标中心应当结合镇财政管理现状,并制定保证金统一收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需编制标底的,应当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对口管理的镇下设机构、镇财政办等共同审定,并邀请镇人大、镇行政监察室参与监督,标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公司主持,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相关证件原件由监督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核对,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前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做好开评标过程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项目交易结果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须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异议作出解释答复;投诉事项由镇行政监察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原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进入镇招投标中心操作的交易项目,参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备案保存。交易数据按季度次月7日前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仙溪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