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4月9日 乐清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和《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以及深度虽未达到4米,但存在厚回填土、流砂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需严加保护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施工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对可能受深基坑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市政、供电、通讯等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业主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现状进行调查记录、拍摄影像、布设标识,形成经各方认可的原状记录报告。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当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并应于1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造成相邻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章 专家论证审查及监测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审查机构会同温州市建设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地基基础与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岩土和结构专业的专家参加,专家人选一般应在温州市建设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地基基础与岩土工程、建筑施工与质量安全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中产生,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也可邀请部分省级专家参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相关结构设计人员必须参会。 开挖深度超过8米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至少两个完整的设计方案交付论证。 开挖深度10米以上的深基坑设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修改原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设计文件的重大修改,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审查后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技术科重新备案。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深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和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同步论证,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实施。 第三章 监督备案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乐清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备案,备案后方可施工。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审查合格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含土方开挖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 3、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需要论证的工程还需提供专家论证报告; 4、深基坑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监测合同; 5、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第四章 行为监督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应当积极做好施工阶段的跟踪服务工作,与建设、施工及监测单位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相符时,应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如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制定深基坑工程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理方案应明确旁站监理的部位和施工环节。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中,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根据监理方案认真做好各项监理工作: 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2、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并做好协调工作; 3、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4、及时掌握各项观察监测情况; 5、按照监理方案实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各项检验、检测项目,做好日常监理检查记录; 6、责令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出现险情的,及时下达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7、审查深基坑工程质保资料,及时做好深基坑工程的各项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监测信息报告和签收制度,监测单位应将每一次的监测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收。 实施监测值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当监测值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除提交监测报告外,应出具监测预警告知书,及时送达,若出现重大险情或重大异常情况,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乐清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设计单位应当主动参与研究、处理,并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工程实体监督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实体的监督采取定点检查、随机抽查和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深基坑土方开挖前应对开挖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实体监督重点抽查结构安全、检测资料(见附件一)、土方开挖条件验收表(见附件二)、监测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坑监测方案已备案; 2、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等专项施工方案已经论证、审批; 3、监理对设置的监测点验收合格,初次监测已完成; 4、基坑周边临时设施、堆载及排水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5、支护结构相关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应形成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应在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通知乐清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乐清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对验收进行随机监督。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深基坑工程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工程停工且无法确保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乐清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深基坑工程作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并加大施工现场的监督次数,现场监督时应重点检查检测、监测数据和工程实体情况,发现深基坑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对深基坑工程实施监理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监测单位未按监测方案监测、监测报告弄虚作假、出现报警及险情未按规定上报的,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 7、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表 2. 建筑深基坑土方开挖条件验收表 附件1: 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表
注: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检测,设计图纸无要求时,按照上表要求进行检测。 附件2: 建筑深基坑土方开挖条件验收表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