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实施质量,财政部日前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明确了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5个操作流程。

项目识别: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项目准备: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进行介绍。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项目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执行: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