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人防(民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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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加强乐清市人防(民防)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乐清市人防(民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清市人防(民防)专项资金申请表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乐清市人防(民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证人防(民防)工作正常进行,加强和规范对人防(民防)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人防(民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防(民防)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全市各项人防工作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根据全市人防建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预算,保障重点,统筹平衡,厉行节约。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人防工程基建支出。主要用于全市性的重点人防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支出。 (二)组织指挥支出。主要用于组织指挥基本业务支出及相关工作经费、人防重点镇街道民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费用等。 (三)应急避险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人防、民防工作的应急建设、救助及相关工作经费补助。 (四)人防重点镇和社区人防工作经费补助支出。主要用于人防重点镇、社区开展人防工作业务工作方面的经费补助。 (五)其他开展人防建设工作所需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标准 (一)重点人防工程基建支出。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市发改局立项文件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分年度安排经费到位。 (二)组织指挥经费支出。按照上级人防部门部署的目标任务,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对实施民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依据立项文件,按照工程实施进度和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予以安排到位。 (三)应急避险经费支出。镇(街道)建设应急避险场所项目,建设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建设资金投入50-100万元的,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建设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相关单位应急器材购置等项目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四)人防重点镇和社区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根据人防重点镇和社区经费开展人防工作开展和经费支出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有关单位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经市人防办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具体如下: (一)重点人防工程基建经费。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由市人防办每年年初提出年度资金需求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人防办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按工程进度情况分批拨付到位。 (二)组织指挥中心建设经费。实施民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由实施单位提供可行性报告、立项文件、项目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填报《乐清市人防办(民防局)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市人防办审核。市人防办根据各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建设施工合同规定分批分期提请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三)应急避险经费补助。应急避险场所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防办报送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填报《乐清市人防办(民防局)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市人防办审核后提出资金补助意见,报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应急器材购置经费补助由相关单位提供设备购置明细清单和经费单据等相关资料并填报《乐清市人防办(民防局)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市人防办审核后提出资金补助意见,报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四)人防重点镇和社区工作经费补助。由市人防办根据我市人防重点镇和社区人防工作开展和经费支出情况提出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拨付补助经费。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统筹安排经费做好专项资金保障;市人防办应按照本法办法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审核;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涉及对其他部门和下属单位二次分配的,由市人防办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共同下达。 第九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