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