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改局       市市政园林局

2015年2月10日


乐清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市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或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其出水水质经环保部门认定后可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免缴污水处理费。但其出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或外排管网的,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市市政园林局委托市供水集团代收,市供水集团在其供水区域内每月按用水量随水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并按月及时上缴市财政局专户。

第七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当与供水集团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按照收取污水处理费的2%提取列支。供水集团应当按各类用户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及时向市市政园林局报送每月征收报表。

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由供水集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市政园林局可依法追缴或申请追缴,并可通过媒体公布,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由市发改局依法进行调整,以保证运营单位其微利经营、正常运行。仍不能满足的,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采用BOT、TOT、委托、租赁等方式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市市政园林局应当建立污水处理绩效考核机制,其运营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运行、维护实行成本监审。

第十四条 财政、发改、市政园林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 擅自变更污水处理费收费范围或者标准的;

(三)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 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未收,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局和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