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

小微企业范围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按规定的表格由企业填报或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自我举证。

二、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含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下同),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非营利性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因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所需承担的占补平衡和代建任务及所需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报省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省级耕地开垦资金减免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材料报送时,需同时提供“建设用地项目缴纳省级耕地开垦资金基础数据表”(附件3),确保表格数据与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中相关数据一致。

五、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工作,积极落实取消、暂停和免征上述各项收费后,要妥善解决好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尤其是自收自支或以收定支的统一征地机构,要抓紧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申请,做好2015年及以后统一征地工作经费预算和保障落实工作。

六、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通过门户网站、当地媒体、政务微博等平台和途径,做好取消、停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示、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

      3.建设用地项目缴纳省级耕地开垦资金基础数据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月28日

    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