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
2015-01-23 00:00:00
发文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我省出台《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三个一批”:(一)免征一批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4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3项收费省级予以免征,国土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等6项收费全省予以免征。(二)逐步转出一批检验检测等事务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4年10月1日起,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费和医学诊断、鉴定费以及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等3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交通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等13项收费,随着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三)保留一批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等11项收费。同时,免征行政管理类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