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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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办、农业局,温州经开区海洋渔业与农林水利局: 现将《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农办、省农业厅,市“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 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培育提升“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按照《关于深化“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温委办发〔2014〕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于一体的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行业性农业联合组织和区域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对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村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的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评定采取自愿申报、初审推荐、评审认定、表彰奖励的方式进行。每年第四季度评定一次,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监测,期满后应重新申报评定。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农村合作组织申报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在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是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有功能拓展,开展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二)开展供销合作。50%以上农产品有购销服务。鼓励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等新型有效的现代产销模式。 (三)开展信用合作。包括组建合作社信用部,创办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会、扶贫资金互助会、融资担保体、互助保险等以资金互助业务活动为实质内容的农村信用合作服务形式。 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备案)系统申报备案,并填写综合信息表获信用评价A级以上。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评定重点向实现质量追溯、生态循环、加工增值、产销对接、信用合作等多种功能拓展的农村合作组织倾斜。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和提交《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申报(监测)表》(文本格式见附件),以及开展“三位一体”建设,满足评定重点条件的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一式二份。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请和评定。 第三章评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文件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九条 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合作组织应经过本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推荐组织名单正式行文、连同被推荐组织的申报材料,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级行业性农业联合组织和区域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推荐单位要对上报推荐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评审认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组织联审联评小组,在初审推荐的范围内组织评议。评议结果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村合作组织,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授予“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名录。 第四章监测 第十条建立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动态监测制度,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深化“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提供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公布。监测不合格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资格,从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名录中删除。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及申报参评的农村合作组织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申报和监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申报(监测)表 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申报(监测)表 (年)□申报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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