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150号)、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乐委发〔2011〕107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局组织编制了《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现由我办代为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月27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61880503。

传真:61880535。

邮箱:yqsfzb@yueqing.gov.cn

通讯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C502室,邮编:325600。

附件:《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150号)、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乐委发〔2011〕107号)精神,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决定设立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设立规模和托管授权

专项资金总规模为2亿元。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分别在农业银行乐清支行、建社银行乐清支行、工商银行乐清支行开立专项资金结算账户,指定为专用托管账户,由委托行托管专项资金。委托行按托管协议约定提供账户开立,专项资金划转与回收,收取专项资金使用利息等金融服务。市经信局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和委托行的转贷业务开展情况,阶段性地对各委托行的专项资金额度进行调配。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等为成员单位。企业所在地镇、街道负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负责协助联系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确保专项资金封闭运作。企业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受理、审核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乐清市,未出现资不抵债的工业、商贸企业、建筑业企业,遇如下情况,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1.企业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2.主业突出且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3、资金申请企业原则上应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和资格审批

(一)企业在贷款到期日15天前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同时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

(二)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续贷承诺书。

(三)贷款银行签署续贷承诺书后,申请企业将资金使用申请材料递交企业所在地镇、街道。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四)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审核批准后,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对提供资料的企业主体或其它方面存在疑问的,需召集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企业所在地镇、街道等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决定是否同意该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五、专项资金的发放和收回

(一)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权限之内,具体负责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贷款银行负责。

(二)管理办公室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由委托行与企业、贷款银行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委托行将专项资金划入贷款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单个企业同期应急转贷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超限额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经管理办公室单独批准。

(三)贷款银行根据续贷承诺书约定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放贷。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实时还入指定账户。

(四)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年贷款基准利率,自专项资金发放之日起计息,由贷款银行核算后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与专项资金同时存入委托行资金托管账户。

(五)管理办公室收到续贷银行发放贷款的通知后,及时核对情况并取回银行汇款凭证。

(六)贷款银行保证专项资金和利息的全额归还。如贷款银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专项资金及其使用利息,视同为抽贷压贷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贷款银行的相关责任。

六、专项资金运转的监督

(一)专项资金安全性、是否符合信贷政策由续贷银行负责,按照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流程要求进行具体审查把关。管理办公室不具体参与。

(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要全程监督专项资金流转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运转安全,并作为相关工作考核依据之一。

(三)管理办公室要严明工作纪律,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理念,要按规定时限做好企业资格审查与相关资料的审核等,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无故推诿、拖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责任。

(四)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专项资金无法及时回收的,要立即上报市政府。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乐清市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85号)同时废止。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资格和专项资金管理职能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征集部门: 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