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农业“两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级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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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温州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级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
温州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和园区建设管理,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农业“两区”办《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两区”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14〕53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温州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依据因素法按年度拨付到我市的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对象和资金使用方向 资金以奖代补对象为经考核验收合格的温州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森林旅游区、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下同)。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温州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田质量提升、农业设施和装备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含培训)、公共和社会化服务设施设备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商标品牌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温州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考核验收程序 考核验收组织单位:乐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验收对象:符合温州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条件的农业园区; 考核验收时间:依照温州市农业“两区”办的规定确定; 考核验收执行办法:按照《温州市农业“两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试行)》(温两区办〔2011〕7号)、《关于开展温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温两区〔2011〕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林〔2012〕67号)等文件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金的分配和补助标准 该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分配形式,原则上不对项目重复补助。以温州市下达专项资金的总额,实行统筹分配。分配中参考园区类别、考核验收得分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申报与拨付管理 温州下达的资金经统筹分配确定后,验收合格的园区根据分配金额,依据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向市农业“两区”办、农业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建设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农业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以奖代补资金补助。 第七条 资金的公开公示 按照统筹兼顾、严格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资金分配考核程序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并在市农业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示。 第八条 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园区的奖励资金、统筹资金等参照本办法实施。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农业“两区”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级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温州市级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农业“两区”办《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财农〔2014〕46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分配给我市的温州市级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以及我市按照规定配套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经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农业“两区”办立项批复的温州市级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第四条 资金使用环节。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农业主导产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财农〔2014〕465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金管理单位。市财政部门为资金管理单位,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进度。项目业主单位每季度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度。项目年度工程完工后,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向温州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资金拨付及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后向市财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两区办”、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做好项目年度验收考核;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完成项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市财政部门根据《专家验收考核意见》和《资金使用审计报告》拨付温州市补助资金及其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原则上要把温州市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业主单位自筹资金等一起按项目实施进度同步投入到位,并且预留财政补助总额的20%,待项目验收结算后拨付。市财政局也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预拨补助资金,预拨资金须凭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 第八条 资金使用。项目业主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及经温州市级审定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或计划)及责任合同等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规范核算。 第九条 资金结算。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超过原审定的投资额,财政不再增加补助额度;低于原投资额,市财政局按财政补助比例相应减少财政补助金额,并对未建设竣工的资金予以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条 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业主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投入、过程、产出及效果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绩效复核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两区”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