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包括移民项目、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手续简便优势,解决保障房建设融资困难问题,加快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定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落实房屋抵押登记,确保贷款本息足额收回;简化保障房建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设项目条件

  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立项),属于城镇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三)取得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结顶和主体中间结构验收合格证明;

  (四)建设项目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含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等其它单位)开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工程申报表》(见附件),经乐清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后,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签订《乐清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合作协议书》,列入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

  三、借款人申请条件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即从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个人信用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的有关要求;

  (四)已签订购建房合同(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支付首期购房款;

  (五)能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它条件。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贷方式

  根据借款人购建保障房的实际支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龄及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用于保障房建设实际支出的70%;

  (二)借款人最终还贷时间不得超出60周岁;

  (三)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贷方式,可以提前部分还贷或者全部一次性结清;

  (四)贷款利率按照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如遇利率政策调整,从次年1月份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五、贷款办理程序

  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如实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二)审批。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负责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就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谈话记录。必要时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提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审批意见,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按规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方凭购建房合同(安置协议)、购房发票(交款凭证)、借款合同、预告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四)发放。相关方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建设单位银行监管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专人协助、指导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3%的比例,将担保金缴存至担保金监管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登记条件具备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购房户(安置户)一起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妥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解除担保金监管。

  (二)借款人自愿以所购建保障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三)贷款抵押登记费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承担,在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贷后管理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对保障房建设贷款的借款人要逐笔建立台账,做好监控管理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不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律予以提前收回贷款,无法收回的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予以强制收回。

  八、其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农村缴存职工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由承办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托收。

  2.农村缴存职工缴存对象年龄为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可以按照全市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3.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缴存职工凭保障房建设相关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九、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是支持广大农村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职能的重要手段。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三改一拆办、市旧城建设办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负责保障房建设项目和借款人条件的审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委托发放、回收等有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土地的审批及竣工交付使用后土地分割和确权办证等有关工作;市住建局负责贷款抵押登记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登记发证等有关工作;市三改一拆办、市旧城建设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部门建设规模审核、购建人员资格确认等有关工作;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含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等其它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工程的报批及保障房建设购建人员资格审核等有关工作;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负责建设项目的账户开设、贷款资金监管等有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增强广大农村缴存职工履行借款合同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诚信意识,确保资金安全。要结合开展保障房建设,全面推进务农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政策引路、示范带动,推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顺利开展。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乐清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申报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 

                          乐清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    称 

 

建设项目地    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套房面积 

住宅套数 

建筑类型 

         

建设项目土地审批情    况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    况 

 

建设项目工程审批情    况 

 

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    况 

项目总投资 

资金来源 

工程总造价 

建筑单价 

(元/平方米) 

       

建设项目 

所在村居 

基本情况 

村居人口及户数 

 

近三年人均收入水平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及月缴存金额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及金额 

 

  

  

  

  

  

  

  

  

  

镇(街道)意见 

                                       单位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保障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意见 

                                       单位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本申报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镇(街道)、保障房建设主管部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各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