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体育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体育科学技术奖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体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科学技术奖由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体育学会)主办,体育总局指导,旨在奖励为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通过鼓励体育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体育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实现高水平体育科技自立自强,为加快体育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体育科学技术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质量导向,从严控制获奖数量。

第四条  体育科学技术奖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体育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体育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六条  体育科学技术奖是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重要依据,体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优先提名资格。

第七条  体育学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定奖励章程。修定后的奖励章程应征询体育总局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体育学会设立体育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核体育科学技术奖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体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体育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体育学会理事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体育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体育学会秘书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相关知名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名单应报体育总局审查。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体育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体育学会秘书处,负责体育科学技术奖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届体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须经奖励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设立评审组,组织体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体育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体育科学技术奖分为奥运攻关奖、体育科技创新奖两类,每类奖项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奥运攻关奖授予:在科技助力奥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解决国家队训练比赛中的关键、瓶颈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为国家队在奥运会取得优异成绩或重大突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体育科技创新奖授予:在体育知识创新(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探索了新规律、创立了新学说、创造了新方法、积累了新知识,在体育技术创新中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创造,研发出了体育科技新产品,普及了体育科学知识,为推动体育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章  奖励运行


第十四条  体育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以下单位和个人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一)提名单位:

1.体育学会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2.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3.体育总局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4.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5.全国体育院校;

6.经奖励委员会批准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单位。

(二)提名个人:

体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提名(同年度候选成果完成人除外)。

(三)单位提名实行限额制;个人提名名额限1项。

第十五条  提名单位、个人提名前须征得提名对象同意,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体育科学技术奖:

(一)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

(二)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科技成果;

(三)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涉及兴奋剂违规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七条  提名材料经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提名材料退回提名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建议进行复评,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九条  体育学会须对体育科学技术奖奖励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提请体育总局予以发布,体育学会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体育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体育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并向社会通告,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体育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并向社会通告;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奖者通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体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等,向社会通告,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提名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体育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批评教育并向社会通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社会通告、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等处理,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体育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候选者、提名单位和个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形成档案留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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