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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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提高青少年体育技能,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以及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浙江省体育局修订了《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0月12日 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规范申报、审批、资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申报、审批、资助、管理等。 第三条 凡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培训、竞赛及夏(冬)令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单位均可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四条 浙江省体育局对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逐级申报”原则。各市要积极推动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创建工作,积极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创建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基础上,推荐申报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选拔优秀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而形成从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逐级申报制度。 (二)“注重质量,均衡发展”原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审批、资助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只有通过达标创建,具备了基本条件,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方有资格申报。同时,根据区域均衡发展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三)“优胜劣汰”原则。坚持开展创建成效检查评估,评选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予以奖励;对于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从而实现动态管理。 (四)“专款专用”原则。获得资助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主动配合检查审计。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方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 (二)申报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必须是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三)申报单位重视体育工作,具有广泛组织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培训、竞赛和夏(冬)令营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 (四)实行会员制,积极吸纳会员,会员人数在300人以上;突出公益性,合理收取会员费,保障会员活动权益; (五)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六)机构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人员,其中有一名专职人员;至少有5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八)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达标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为明显成效; (九)申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不受理申请 (一)场地设施不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二)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三)布局不合理,申报者附近地区已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我评估基础上,组织填写申报书和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书和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申报书》及创办单位承诺书; 2、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内容包括:(1)单位概况(2)申报理由(3)可行性分析(4)实施步骤(5)效益预测(6)保障措施; 3、场地设施清单和对外开放证明材料; 4、专、兼职人员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5、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6、经费预算(须分列各项目的支出预算)。 (二)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组织申报,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检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部署本地区创建工作,依据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择优于次年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体育局,随文报送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省体育局每年受理截止日期为4月20日前。 第九条 《申报书》填写的内容,必须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受理。省体育局按照受理标准(申报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的,填写受理意见,将申报材料转交评审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评审。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将由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定。省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名单,并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公布。省体育局对批准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每年进行审核命名,具体评分标准由省体育局制订。对照《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分标准》,评估分值达到80分以上,方可申报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十二条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命名,并报省体育局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参照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办法和标准,自行制订。 第四章 评估与资助、奖励 第十三条 在创建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基础上,为加强对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每年在评估基础上评选一定数量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已经获得命名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一年以上;或者是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包括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师资强大,场地设施充足,具有良好信誉等;同时突出公益性,能够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拥有大量的青少年会员,会员人数到500人以上,俱乐部组织青少年会员每周参加体育活动,使青少年掌握体育基本技能;全年参加活动人数达5000人次以上。 (三)开展业余训练,科学合理制定训练计划及总结;至少有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其中有2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练、体育教师或国家一级及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教练员、运动员技术档案,代表当地参加上一级比赛,为市、县(市、区)体校及训练单位积极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并取得一定实效的; (四)积极承办省级各类青少年体育竞赛和活动,或者积极组队参加我省青少年体育比赛活动,或者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性青少年俱乐部比赛活动的; (五)申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资助、奖励措施。 (一)对被命名为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被评选为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二)经评估命名为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评选产生的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牌匾由省体育局统一制作。 (三)对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人员培训、学习交流等方面予以扶持倾斜。 (四)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五条 省、市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经费,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一次性资助2万元,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市、县(市、区)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扶持。市级由各市自行制订资助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资助奖励经费受款单位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编制财会决算。 第十九条 资助奖励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开展活动、培训、竞赛等,购置器械设备、维修场地设施,资料费、广告费和宣传材料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凡利用资助奖励经费组织的活动均冠以“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义务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 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缓拨款或撤销资助奖励: (一)资助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劳务费和日常公用支出;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支出项目内容; (三)未按要求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四)财会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五)提供的资金使用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六)资助奖励资金尚未启用,不作为。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督检查 (一)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接受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检查评估,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凡使用不当或违反财经纪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监督检查 (一)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办法。采取创建单位自查、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省体育局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采取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俱乐部自建为主的方式,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定期检查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每年进行年度检查与评估,使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通过不合格淘汰、竞争递补的方式,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运作是否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二)组织开展活动、培训、竞赛等情况; (三)场地设施情况,是否对外开放等; (四)结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等; (五)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规范,执行情况如何等; (六)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资助奖励资金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是否规范等; (七)达标创建情况;创建措施落实情况; (八)管理工作水平和绩效; (九)各项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检查评估结果的处理。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省、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给予一定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制度,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将直接撤销其命名。对活动开展不正常、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评估仍无改进的,撤销其命名。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撤销,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局核准后,由省体育局撤销其命名;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由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命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月11月30日起施行。浙江省体育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估标准》的通知》(浙体群〔2003〕320号)和2007年发布的《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浙体群〔2007〕88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