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贯彻全省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决策部署,聚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机制,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扩面提能,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研发机构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技术创新载体,包括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是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构建完善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企业研究院是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企业研发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

(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是产业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旨在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产业链话语权,主要任务包括:

1.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建立贯穿“技术研发—中试熟化—产业化应用”全链条的创新能力;

2.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组织开展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

3.联合高校院所等共同开展人才培养,集聚培养一批高水平战略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卓越工程师人才,储备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4.推动创新成果示范应用,打造创新应用场景,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孵化培育和发展壮大一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

(四)省企业研究院是产业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旨在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主要任务包括:

1.加强企业内部及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集聚整合,有效利用高校院所及各类科创平台资源,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2.组织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攻关,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适配技术、工艺和装备,打造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产品;

3.建立有利于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制度机制,提升技术、管理等企业人员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4.打造企业自主品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标准体系,面向行业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应用。

二、管理职责

(五)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是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

2.指导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建设、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

3.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

其中,省经信厅会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设区市主管部门是本地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推进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推荐和省企业研究院认定;

2.制定并落实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

3.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建设。

县(市、区)主管部门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协助省经信厅、设区市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建设、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落实人员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

(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是其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制度;

2.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持续稳定的多元化、多渠道科研经费保障;

3.落实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主体责任,配合省经信厅和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

三、申报条件与程序

(八)支持领域: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全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九)申报主体:依托企业须为在浙江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企业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建有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3)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指标见附表1、附表2);

(5)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依托企业为山区海岛县的,可适当放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等基本条件。

2.依托企业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建有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2)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②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③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以上。

(3)具有相应人才队伍、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指标见附表3);

(4)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十)申报依托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受理、形式审查后,报送设区市主管部门。

(十一)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经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后,省经信厅组织开展评审、现场考察,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其中,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择优确定。

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确定认定名单,相关信息报送省经信厅。

(十二)经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经信厅发文公布,并向依托企业颁发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省经信厅组织核实处理。

四、建设与管理

(十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建设期为三年。经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经信厅与所在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及依托企业共同签订《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书》,根据申报材料,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人才、经费、设备、场地等要素保障内容。

(十四)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依托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总结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

(十五)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在建设期内,如需调整建设责任书有关目标、任务的,或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及其依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变化的,依托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确认。

(十六)省经信厅加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管理,根据创新能力评价指标,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集中绩效评价,验收未满一年的不参加评价。设区市主管部门加强省企业研究院日常管理。

(十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集中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依托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整改情况报告》,经所在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确认。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未通过建设验收的;

3.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绩效评价,或集中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且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企业的申报。

五、支持政策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予以一次性奖励;鼓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按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鼓励各地予以支持。

(二十)进一步强化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主体地位、主导地位和优先地位,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一)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与高能级科创平台、高水平大学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依托企业把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在一流学科和科创平台。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

(二十二)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拓展建设和开放共享创新产品试验环境、应用场景,对其研发的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鼓励地方给予支持。推动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开放共享。

(二十三)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与高校院所共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开展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加强产教融合培养产业实用人才。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广“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有关人才项目自主评审。

(二十四)鼓励依托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或厂房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按规定批准后可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或提高用房建筑容积率;对购置、租用办公和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的,鼓励地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六、附则

(二十五)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不再认定,纳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后续按本办法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不再认定,纳入省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

(二十六)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

2.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

3.省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

附表1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单位

评分

满分

基本条件

(20分)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2

亿元

0

10

≥2

6

≥5

8

≥10

10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3

0

5

≥3

2

≥4

3

≥5

4

≥6

5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

<800

万元

0

5

≥800

1

≥2000

2

≥5000

3

≥8000

4

≥10000

5

知识产权

(15分)

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获得Ⅰ类知识产权授权数量

满5件得6分;5件以上,每增加1件加1分;5件以下不得分

件

010

10

知识产权先进程度

05

5

研发条件

(15分)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1000

万元

0

10

≥1000

6

≥2000

8

≥3000

10

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

<1000

m2

0

5

≥1000

3

≥2000

4

≥3000

5

人才队伍

(20分)

上一年度研发人员数量

<50

人

0

5

≥50

3

≥100

5

上一年度研发人员数占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

<10

0

5

≥10

3

≥20

5

上一年度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数占同期研发人员数的比例

<60

0

5

≥60

3

≥80

5

累计高层次人才(拥有国家级人才的,得3-5 分;拥有省级人才的,得1-3分)

05

5

创新合作

(10分)

近五年国际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项目数、技术水平、成果转化等

个

04

4

近五年国内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项目数、技术水平、成果转化等

06

6

地方支持

(5分)

当地政府给予建设政策、要素、经费等支持情况

05

5

管理制度

(10分)

包括科技创新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人才创新激励制度,外部协同创新组织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设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等

010

10

建设方案

(5分)

建设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05

5

加分项

(10分)

近五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得3-5分;参与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得1-3分)

项

05

10

近五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国家级需排名前五、省级需排名前三(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得3-5分;获得省级奖项的,得1-3分)

项

05

近五年制订标准(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得3-5分,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主导省级地方标准的,得1-3分)

项

05

注:1.研发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

2.Ⅰ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下同)

3.科研设备需与申报研究方向相关联,获取方式包括购置、租赁、自主研制等,其中,购置设备需提供合同、发票等材料;租赁设备(包含租赁云计算服务等)按照上一年度租赁支付凭证金额的150%计入科研设备原值,需提供租赁协议、支付凭证、发票等有关材料;自主研发设备需提供研发立项文件、项目实际投入等有关材料。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计入,合计不超过申报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下同)附表2

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创新能力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单位

评分

满分

基本条件

(20分)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0.5

亿元

0

10

≥0.5

6

≥1

8

≥2

10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3

0

5

≥3

2

≥4

3

≥5

4

≥6

5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

<200

万元

0

5

≥200

1

≥800

2

≥1500

3

≥2000

4

≥3000

5

知识产权

(15分)

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获得Ⅰ类知识产权授权数量

满2件得6分;2件以上,每增加1件加1分;2件以下不得分

件

010

10

知识产权先进程度

05

5

研发条件

(15分)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500

万元

0

10

≥500

6

≥1000

8

≥2000

10

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

<500

m2

0

5

≥500

3

≥1000

4

≥2000

5

人才队伍

(20分)

上一年度研发人员数量

<30

人

0

5

≥30

3

≥50

5

上一年度研发人员数占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

<10

0

5

≥10

3

≥20

5

上一年度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数占同期研发人员数的比例

<50

0

5

≥50

3

≥70

5

累计高层次人才(拥有国家人才的,得3-5分;拥有省级人才的,得1-3分)

人

05

5

创新合作

(10分)

近五年国际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项目数、技术水平、成果转化等

个

04

4

近五年国内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项目数、技术水平、成果转化等

06

6

地方支持

(5分)

当地政府给予政策、要素、经费等支持情况

05

5

管理制度

(10分)

包括科技创新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人才创新激励制度,外部协同创新组织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设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等

010

10

建设方案

(5分)

建设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05

5

加分项

(10分)

近五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得3-5分;参与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得1-3分)

项

05

10

近五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国家级需排名前五、省级需排名前三(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得3-5分;获得省级奖项的,得1-3分)

项

05

近五年制订标准(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得3-5分,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主导省级地方标准的,得1-3分)

项

05

联农带农成效(联系农户5000户的得5分,1500户的得2分)

05

注: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级以上工匠、非遗传统传承人。(下同)附表3

省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单位

评分

满分

基本条件

(20分)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0.2

亿元

0

10

≥0.2

6

≥1

8

≥2

10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3

0

5

≥3

3

≥4

4

≥5

5

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

<100

万元

0

5

≥100

3

≥250

4

≥800

5

知识产权

(15分)

近三年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数量

满1件Ⅰ类知识产权或5件Ⅱ类知识产权得6分;

每增加1件Ⅰ类知识产权或2件Ⅱ类知识产权加1分;1件Ⅰ类知识产权或5件Ⅱ类知识产权以下不得分

件

010

10

知识产权先进程度

05

5

研发条件

(15分)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300

(软件、农业企业<100万元)

万元

0

10

≥300

(软件、农业企业≥100万元)

6

≥500

(软件、农业企业≥300万元)

8

≥1000

(软件、农业企业≥500万元)

10

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

<300

m2

0

5

≥300

3

≥500

4

≥1000

5

人才队伍

(20分)

上一年度研发人员数量

<10

人

0

5

≥10

3

≥15

5

上一年度研发人员数占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

<10

0

5

≥10

3

≥20

5

上一年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数占同期研发人员数的比例

<50

0

5

≥50

3

≥70

5

累计高层次人才(拥有国家级人才的,得3-5 分;拥有省级人才的,得1-3分)

人

05

5

创新合作

(10分)

近五年国际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项目数、技术水平、成果转化等

个

04

4

近五年国内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项目数、技术水平、成果转化等

06

6

地方支持

(5分)

当地政府给予建设政策、要素、经费等支持情况

05

5

管理制度

(10分)

包括科技创新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人才创新激励制度,外部协同创新组织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设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等

010

10

建设方案

(5分)

建设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05

5

加分项

(10分)

近五年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得3-5分;参与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得1-3分)

项

05

10

近五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国家级需排名前五、省级需排名前三(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得3-5分;获得省级奖项的,得1-3分)

项

05

近五年制订标准(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得3-5分,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主导省级地方标准的,得1-3分)

项

05

注:Ⅱ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