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更好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情形的,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列入清单的,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清单施行前制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不与本清单冲突的继续有效。

本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