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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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企业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二月四日 浙江省企业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审一核制”的各级企业登记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审一核制”是指由审查员、核准员依法受理、审核决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事项的审批制度。 第四条 “一审一核制”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遵循“简便、高效、依法”的原则,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 第五条 实行审查员、核准员资格确认和聘任授权制度。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参加统一考试,合格者,由省局发给审查员、核准员资格证书。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从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审查员、核准员,并明确授权范围和聘用期。 第六条 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聘用期内无过失或过错的,不得无故调离本岗位。 第七条 新任审查员、核准员录用除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外,对未直接从事过企业登记工作或直接从事企业登记工作未满一年的,须经初任培训合格。初任培训由省局或所在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 审查员、核准员须不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由省局或所在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 第八条 申请企业登记审查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企业登记工作一年以上或取得企业登记初级执法资格;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科员以上职务。 对情况特殊需要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的,须经省局批准。 第九条 申请企业登记核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企业登记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执法资格;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副主任科员或副股长(副所长)以上职务。 对情况特殊需要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的,须经省局批准。 第十条 企业登记审查员的职责,是受理注册申请、核准简易登记事项及所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责职。 简易登记事项由登记机关根据实际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核准员的职责,是核准职权范围内的登记事项及所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责职。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负责人应当具备核准员资格,负责日常企业登记业务管理、组织、协调,并对特殊登记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疑难登记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集体讨论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实行登记案卷评查制度。企业登记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企业登记案卷评查。有错误的,应及时补救或纠正。检查结果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和岗位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实施“一审一核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情发予审查员、核准员岗位补贴。 第十六条 审查员、核准员故意或过失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可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一审一核制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