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局委托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一)我局以2021年第2号公告和2023年第3号公告,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的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审批范围严格界定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的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环评、⼟地等有关手续。
(三)国家级⾃然保护区原住居⺠在固定⽣产⽣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活⽤房和种植、养殖等⽣产设施前向国家级⾃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需办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手续。
二、分类管控建设项目
(一)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1.保护、监测、科研、教育、⽣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
2.在不对自然保护区⽣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依⽆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
(二)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以下设施:
1.开垦、开矿、采⽯、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
2.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
3.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
4.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影响的设施。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三、修筑设施申请材料
(⼀)在森林和野⽣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事项申请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三)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拟修筑设施项目的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输气(油)管线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案)
(四)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态的补救性措施。评价报告按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LY/T 2242)编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下列设施,仅需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列⼊⾃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管护巡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需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设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护站、管护点、检查站、⻔禁哨卡、巡护道路、巡护营地、综合服务⽤房、视频监控设施、科研⼯作站、气象观测站、⽔⽂⽔质监测站、瞭望塔、防⽕物资储备库、防⽕监控塔、消防⽔池、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有害⽣物防治监测站、⽣态定位监测站。
2.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等⺠⽣设施的运⾏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
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
4.国境边界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
四、修筑设施审批实施程序
(⼀)申请⼈向所在地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收⽂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省级林草主管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拟修筑设施是否破坏自然资源、⾃然景观或者造成环境污染,减缓措施是否完善、可行。
3.评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内容上是否存在重⼤缺陷、遗漏或者虚假,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信,分析评估过程是否科学,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等。
4.拟修筑设施是否已开工建设,坚决遏制、从严查处“未批先建”。对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确需补办手续的,查处到位后,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本通知下发后未批先建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办准⼊⼿续,要严肃查处整改,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员责任。
5.拟修筑设施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审批前需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
(四)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进行论证。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论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1.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应当具有自然保护区及其主要保护对象等相关研究背景的副⾼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员组成。每次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且总⼈数须为单数,其中来自同⼀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相关利益⽅。
2.实地考察。根据拟修筑设施的特点、规模、影响程度以及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委托1―2名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
3.投票。评审结果应当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被评审的每个申请事项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评审专家的四分之三(含)以上赞成票,⽅可通过。
(五)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在国家级⾃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50号)、《关于进⼀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批。审查合格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在实施委托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难以作出判断的情况或问题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法定时限内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事项监管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使⽤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动物类型国家级⾃然保护区建设⾏政许可委托⼯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21〕97号)执行。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后实施之⽇⽌。
附件:1.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设施事项申请表
2.⽣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