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水河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水河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河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水河县市场 清水河县商务和 清水河县文化
监督管理局 投资促进中心 旅游体育局
2025年7月21日
清水河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清水河老字号传承发展,依据《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2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商流通字〔2022〕259号)精神,参照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呼和浩特老字号”认定工作和建立老字号培育库的通知》(呼政商流通字〔2024〕22号)及《呼和浩特老字号评定规范》(T/NMB 14-2023)等文件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水河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商业品牌。
第三条 清水河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清水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体局抽组人员组成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清水河老字号”“清水河老字号企业”认定相关工作,老字号认定工作为年度集中申报和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5-7月份。
第四条 在清水河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清水河老字号认定。
第五条 清水河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牌(字号、商标等)创立时间在15年(含)以上(包括经营期间因其他原因停业注销,再次以“前字号”重新申请营业执照,累计经营15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清水河地域文化特征;(三)拥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五)依法拥有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
(八)具有良好信誉,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六条 申请清水河老字号认定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第七条 清水河老字号认定具体步骤:
(一)发布公告:认定机构发布开展清水河老字号认定公告;
(二)提出申请:申请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报县认定机构;
(三)材料核实:认定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的材料进行调查与核实;
(四)专家审查:认定机构组织人员(专家学者、行业知名人士、县直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等人员组成)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拟认定清水河老字号名录;
(五)社会公示:拟认定清水河老字号名录通过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认定机构提出异议;
(六)异议复核:申报企业对公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5日内作出。如存在较大争议,认定机构可召开听证会。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清水河老字号的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认定机构作出决定,认定为清水河老字号。“清水河老字号”标识、牌匾,由认定机构统一制作。评选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和代表性注册商标、品牌、字号列入清水河老字号名录,由认定机构备案并颁发牌匾。
第八条 清水河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 经认定机构审核后,将其移出清水河老字号名录,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当老字号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或商标许可授权停止的,将自动被移出老字号名录。
(四)在申报“清水河老字号”过程中弄虚作假,事后经发现并核实,情节严重的,认定机构经过审议后,可撤销“清水河老字号”称号,收回牌匾,并予以公示。
(五)清水河老字号企业应在每年向认定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认定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经认定机构核定后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认定机构可暂停或取消相应的“清水河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六)在监督评审或复评时,清水河老字号企业达不到 GB/T 27925-2011,6.2.2 规定的最低要求, 应终止使用对应的“清水河老字号”标识,且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标识的商品应在三个月内撤出市场。
(七)“清水河老字号”称号被暂停使用的,其使用单位在完成相应整改后,可向认定机构申请恢复“清水河老字号”称号。认定机构经过审议后,可裁定是否恢复“清水河老字号”称号,并将裁定结果予以公示。裁定恢复的,应归还相应牌匾。
(八)“清水河老字号”称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清水河老字号”评定。3 年届满后,可重新申请“清水河老字号”认定。
第九条“清水河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经认定的“清水河老字号”及“清水河老字号企业”。
(一)清水河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和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清水河老字号”标识。
(二)“清水河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清水河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清水河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清水河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四)清水河老字号企业因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或股权变更、注册商标转让、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查无误后,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中心、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