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 年 8 月 10 日

附件:1.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2.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附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