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 2006137 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6 年 6 月 1 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 2005 〕 2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 2005 」 89 号)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 2005 〕 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主题词:房地产营业税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 208 份 2006 年 6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