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林学会),省林业厅属各有关单位(学会组),浙江农林大学、中国林科院亚林所:

为了充分调动全省广大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林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有效支撑林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对原《“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学会
2015年2月4日

浙江省“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兴林和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调动各级林业部门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进林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速林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省有关规定,设立浙江省“科技兴林奖”。科技兴林奖分设科技兴林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和科技兴林项目奖(以下简称项目奖)。

第二条 组织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设3-5个,奖励对象主要是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奖申报程序为:由县(市、区)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组织初审后限推荐2名报省林学会;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林学会提出申请。申报单位需报送上一年度科技兴林工作书面总结及填报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1)。省林学会组织有关领导、专家若干名成立组织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三条 项目奖每年评审一次。授予范围: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标准、科技推广、科学普及、软科学类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报奖范围:凡经各级林学会组织鉴定或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奖。但同一项目不允许同时申报两个同一级别的科技奖项;凡已获得厅、局(含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奖励的项目不予奖励;除为政府领导部门决策服务的软课题以外,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兴林奖申报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科技兴林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项目奖分设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两大类。请各申报单位在申报书左上角注明“科学研究”类或“推广应用”类。

科学研究类成果范围是:在实施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较大科学发现的基础研究项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项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并通过消化、吸收或再创新,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项目;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软科学项目。

推广应用类成果范围是:在技术推广中,通过先进技术集成和机制创新,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在实施重大(重点)工程项目中,所建设的工程其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项目奖向林业科技推广应用成果和基层倾斜。一、二等奖项中基层单位完成的推广应用成果应占有较大比例。申报推广应用类奖项的完成人员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林技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0%。

第六条 推荐一等奖的项目,上报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数不超过5个单位13人;推荐二等奖不超过4个单位9人;推荐三等奖限报3个单位7人。

第七条 项目奖评审根据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创新性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比例占报奖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比例占报奖项目总数的30%。对获奖项目授予奖励证书。

第八条 项目奖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果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

第九条 各市林业局、市林学会以及省、部(局)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及本单位科技兴林奖申报材料的初评工作。初评工作包括形式审查、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等。

第十条 项目奖由省林学会聘请9-11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的科技水平、创新性、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等进行评审。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成果授奖与否及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项目奖评审实行公示制度。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在浙江林业网、浙江林业科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报请省林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要逐步提倡和鼓励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对成果进行评价;科技奖励工作要提倡献身科学、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精神。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除撤销奖励外,还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奖资格等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省林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1、“科技兴林组织奖”申报表         

2、“科技兴林项目奖”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