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新疆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执行。

二、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