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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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加快项目审批及预算执行进度,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特定制了《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1日 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0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2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下称农业项目库)建设,推进农业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4〕8号)精神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设立,归口市农业局管理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农业项目,包括中央、省、县财政补助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和以奖代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认证及创牌奖励、品种技术试验示范等任务性补助资金等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库建设包括农业项目的储备、审核入库和项目库运行、监督管理等活动,以“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 第四条 农业项目库建设是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强化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建设管理应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建。 第五条 农业项目库建设应符合相关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级政府的农业扶持政策投入导向和范围。 第二章 项目库储备 第六条 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发布农业项目年度储备实施范围、项目入库条件,建立项目储备库。立项项目需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无储备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七条 农业项目储备入库应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突出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发展,选择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有建设基础、示范引领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并具有较强带动力的项目入库。 第八条 农业项目储备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所在乡镇(街道)以书面形式推荐。乡镇(街道)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扶持导向及储备申报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并通过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对储备申报项目真实性审查;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入库立项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审核 第九条 建立农业项目审核专家库,对申报的农业储备项目进行审核。专家库由业务管理、财务、项目管理及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项目主审专家由分管领导担任,通过论证得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并报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拟入库项目应在乐清农林信息网、农民信箱等渠道公布项目信息,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经公示没有异议的项目,列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农业专项资金下达情况与市本级预算安排情况,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在项目库入库项目中择优选择立项。 第十三条 对于预备立项建设的项目,市农业局、财政局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地勘验、论证评审。评审审核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财务状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结果按轻重缓急进行优先排序,分别报市农业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批准。并通过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属于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还需将建设计划抄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 项目库运行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项目库的农业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发展重点变化、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当年未立项下一年度确需实施的农业储备项目,需按程序重新组织申报。 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库作为财政系统支农项目库的重要内容,统一纳入支农项目库建设管理,相关数据资料与支农项目库实现对接共享。同时认真落实推进数字化财政建设的要求,与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用创新工作相衔接。 第十七条 农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实行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项目公开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要按照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强化农业项目实施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并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按规定使用农业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农业局对温州市级以上项目要切实强化农业项目资金全程绩效管理,做到“事前设目标、事中强监管、事后有绩效”,要及时将项目实施绩效录入农业项目库。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市农业局、财政局在建设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的内容录入农业项目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项目库管理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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