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3〕1号)文件规定,现就2014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度内服务业经营和建设实施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金融、旅游)。 

二、申报要求: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范围的服务业项目的申报,没有直接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清的对象直接向市服务业发展局申报;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范围的服务业项目的筛选,将筛选结果经主管部门盖章后统一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市发改局、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审核;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把关,按照乐政发〔2013〕1号文件规定,筛选项目应保证质量。

三、申请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

5、项目对区域服务业升级具有较大带动和示范作用;

6、单个项目实际投资在200万元(商贸流通业300万元)以上。 

四、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支出发票复印件和汇总清单;

4、项目单位2014年度会计报表; 

5、项目单位2014年度纳税证明; 

6、项目单位2014年度销售收入证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申报时间:申报时间截止于2015年6月19日。 

联系人:滕意静61885072(市发改局);张西杰61882149(市商务局);林时雨57571162(市财政局)。 

附件:1. 乐清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服务业项目投资汇总清单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商务局 

2015年6月11日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